2019-06-03
日前,司法部發布《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在執業活動中的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向公證機構住所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提出投訴的,也適用本辦法。
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超出公證機構執業區域爭攬公證業務的;公證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公證申請的;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支付回扣、介紹費、傭金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違反公證收費管理規定的;私自出具公證書或者故意做虛假公證的;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有法律法規及司法部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的。
在投訴過程中,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交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理,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按照規定直接處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投訴人投訴時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事項、投訴請求、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投訴人的聯系方式,并提供投訴人身份證明、公證書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并經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6項不予受理投訴的情形,包括: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案,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對人民法院、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登記機構等用證單位是否采信公證書有異議的;認為公證書有錯誤,向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申請,公證機構復查處理尚未完結的;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地方公證協會處理尚未完結的;對公證程序規則及調查核實方法、法律適用規范、證據收集方式有異議的;投訴事項不屬于違反公證管理規定的。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對投訴事項的調查結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分別作出處理:被投訴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被投訴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被投訴人不作處理,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涉嫌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自律規范的,移交有關公證協會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也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的監督工作,要求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有違法、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改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上報糾正情況。
此外,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