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
5月14日,國家發改委網站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涉及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分類范圍,并要求對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嚴格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相關工作自今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行政處罰信息劃分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通知》要求各級單位嚴格執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最長公示期限屆滿的,信用網站將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
在規范開展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方面,《通知》強調,對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分別做好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對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嚴格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根據《通知》,對于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人須向信用網站提供相關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處罰材料,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并經信用網站核實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提請開展信用修復的,應參照信用網站修復要求,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報送信用修復完成情況,經信用信息公示的責任部門核實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對于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人除參照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要求外,應按照相關要求,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并向信用網站提交信用報告,經信用網站核實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可與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聯合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評價在“優”級以上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或經授權的行業協會商會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信用報告由公共信用評價在“良”級以上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出具,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與此同時,《通知》強調,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均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