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這些被稱為“美麗的手”的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江蘇宿遷強化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宿遷市各類社會組織總數已達到6287個。
深入推進社會組織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社會組織誠信建設監管,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發展環境,《宿遷市社會組織“紅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已于近日出臺。
所謂社會組織“紅黑名單”管理制度,是指在對社會組織的基本信息、社會評價信息進行征集和信用評定的基礎上,將遵紀守法、誠信自律、未發生失信信息、獲得良好評價的社會組織列入“紅名單”,將嚴重違法失信的社會組織列入“黑名單”,向相關部門或單位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在一定時間內對列入“紅黑名單”社會組織進行相應激勵或懲戒的制度。
從今年4月1日起,宿遷將正式實施社會組織“紅黑名單”制度。那么,社會組織存在哪些情形會被納入“紅名單”“黑名單”,分別會有怎樣的激勵、懲戒?
“紅黑名單”內容
社會組織在嚴格遵守各項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在登記管理機關連續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社會組織“紅名單”管理范圍: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獲得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獲得社會組織評估3A等級以上,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他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經民政部門認定,具有誠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納入社會組織“黑名單”管理范圍: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連續滿兩年的;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紅黑名單”獎懲措施
被列入“紅名單”的社會組織將在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獲得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爭取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參評相關表彰和獎勵時可享受優先政策。
被列入“黑名單”的社會組織將被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采取不給予資金資助、政府不向其購買服務、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取消或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等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