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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門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信用建設“紅黑名單”認定制度》(試行)

2018-07-25

  第一條為了規范三門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業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與應用制度,根據《2018年三門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三信用辦)〔2018〕41號》和《三門峽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三信用辦)〔2018〕42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三門峽市文廣新局對本行業行政相對人“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的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三門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三門峽市文廣新局”)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三門峽市文廣新局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用“紅黑名單”是指誠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

  第五條 誠信“紅名單”是指經由三門峽市文廣新局申報或者審核,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黨委、政府及文化、文物、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等主管部門”)的各種表彰、獎勵等榮譽,并依法認定的行政相對人。

  第六條 失信“黑名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由三門峽市文廣新局依法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行政相對人:

  (一)因違法違規經營被文化等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的;

  (二)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等主管部門撤銷或者因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等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從事文化綜合監管領域生產、經營、服務活動,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一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守信“紅名單”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內容;

  (二)榮譽名稱;

  (三)榮譽認定的機關或者單位名稱和認定文號;

  (四)榮譽認定的時間;

  (五)誠實守信的事實;

  (六)公示期限;

  (七)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八)國家、本省、市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行政相對人失信“黑名單”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內容;

  (二)嚴重失信行為認定的機關或者單位名稱和認定文號;

  (三)嚴重失信事實;

  (四)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決定的主要內容;

  (五)認定嚴重失信時間;

  (六)公示期限;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八)國家、本省、市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產生“紅黑名單”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采集。信用“紅黑名單”按照“誰監管(誰處罰)、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由局各相關處室、執法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信息采集處室或單位”)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二)信息報送。信息采集處室或單位須明確具體承辦人員,負責對所屬領域采集的納入“紅黑名單”管理的行政相對人信息進行匯總,并于每月25日前報送局辦公室。如涉及失信“黑名單”的,在報送前,信息采集處室或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擬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行政相對人,并聽取申辯意見。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公布。局辦公室每月月底將信息采集處室或單位填報信息匯總生成“紅黑名單”的初步名單,提請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同意后,通過三門峽市文廣新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在三門峽市文廣新局局域網站公布“紅黑名單”信息,同時報送至“三門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統一向社會公布。有異議的,由局信用信息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處室或單位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予修改。

  第十條 守信“紅名單”公示有效期為3年。失信“黑名單”公示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三門峽市文廣新局對列入守信“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三門峽市文廣新局門戶網站、“信用三門峽”網站以及市信用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公示其相關信用信息;

  (二)報送至“三門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獎勵。

  (三)準許行政相對人使用和宣傳其受表彰的結果;

  (四)申請項目資金扶持或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等優惠政策時,給予優先推薦和支持;

  (五)在三門峽市文廣新局政府招投標采購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六)在三門峽市文廣新局各類評獎評優活動中,優先推薦評選;

  (七)在三門峽市文廣新局執法部門各類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工作中優化監管安排,對其相應減少檢查頻次;

  (八)在政府、行業協會評先評優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九)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加快辦理”等便利服務措施。除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允許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并先行受理;

  (十)其它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不得納入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范圍;

  (三)報送至“三門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全社會公開披露,依據相關規定,開展聯合懲戒;

  (四)列入文化綜合監管“黑名單”,統一向社會公布;

  (五)通報公安、工商、通信等相關管理部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三條三門峽市文廣新局應當將“紅黑名單”信息嵌入本部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便于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

  第十四條鼓勵失信“黑名單”行政相對人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愿服務等方式,修復信用。

  第十五條誠信“紅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經異議核實,“紅名單”行政相對人認定有誤的;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三)“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紅名單”行政相對人發生不符合認定標準情形的。

  第十六條失信“黑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退出:

  (一)經異議核實,“黑名單”相對人認定有誤的;

  (二)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的;

  (三)“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變化,行政相對人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第十七條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行政相對人,在其履行相關義務后,可依照有關規定,申請退出“黑名單”。

  行政相對人向原信息采集處室或單位提交申請退出“黑名單”的材料。原信息采集處室或單位應當依據申請對“黑名單”行政相對人糾正失信行為進行核實和認定,對符合退出“黑名單”的,交局辦公室。局辦公室于收到報送表的10個工作日內,提請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將原“黑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從“黑名單”中撤出,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的,撤回原發布信息。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三門峽市廣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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