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5
為深入推進全市商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商務領域企業誠信經營的監管,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省政府、市政府有關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文件精神,制定三門峽市商務領域企業誠信“紅黑名單”認定制度(試行)。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為指導,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建立健全和規范“紅黑名單”的產生、獎懲、修復和退出機制,加大褒揚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工作力度,提升三門峽市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水平。“紅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褒獎誠信、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綜合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紅名單”管理是指對商務領域各類誠實守信經營主體,依法予以激勵的制度和辦法;“黑名單”管理是指對未履行法定義務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采取公開曝光、權益限制、失信懲戒等措施,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的制度和辦法。
二、適用范圍
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商務領域各類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內貿流通企業、對外貿易經營企業、電子商務企業、拍賣典當企業、汽車銷售企業、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餐飲住宿企業等,須經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和備案的企業均納入“紅黑名單”管理范圍。
三、認定主體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供的“紅黑名單”負主體責任。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務領域“紅黑名單”的審核和發布工作。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和認定本行政區域內商務領域“紅黑名單”工作,并將有關信息于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市商務主管部門。
四、認定標準
(一)紅名單認定標準
1.開展內外貿等商務領域活動誠實守信而受到縣(市、區)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表彰的經營主體,如獲得“中華老字號”、“文明經營示范”、“誠信示范”稱號等;
2.其他誠實守信行為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二)黑名單認定標準
1.欺騙、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各級商務領域行政許可或備案的;
2.提供虛假、非法的申報材料取得各級商務扶持資金的(包括財政資助、補助、獎勵、配套及專項工程扶持等);
3.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經相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且未被吊銷證照的;
4.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經調解仲裁不予糾正的;
5.生產經營中引發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6、違法法律法規,參與不正當競爭,擾亂商務領域市場秩序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可列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認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整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務領域企業的誠信、失信行為記錄。
(二)信息告知。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對擬列入“紅黑名單”的初選名單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告知的,以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主體;需公示的,應通過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為被納入“紅黑名單”管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三)信息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認定;有異議的,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審定。
(四)信息審核。經認定的“紅黑名單”由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上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推送至三門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紅黑名單”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其從相關“紅名單”中刪除;“紅名單”初選對象之前已被其他部門列入“黑名單”的,應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
六、信息發布
(一)發布內容。一是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二是列入“紅黑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依據、認定部門、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列入“紅黑名單”的企業聯合懲戒、信用修復、退出等相關情況。
(二)發布渠道。由市和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三門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及時發布。
七、信用修復與退出
(一)信用修復。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認定“黑名單”時,應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企業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主體自主修復失信記錄,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向市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退出“黑名單”。對失信情況特別嚴重的“黑名單”企業主體,可依法依規認定其不得修復信用。
(二)“紅名單”退出方式。一是有效期內被其他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二是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三是“紅名單”主體主動申請刪除其誠實守信行為信息的;四是“紅名單”的企業榮譽年限最長年限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有效期以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布日期為準。
(三)“黑名單”退出方式。一是通過企業主動修復失信行為,經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審定同意;二是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三是“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3年,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有效期以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布日期為準。
八、信息應用
(一)激勵措施。對列入“紅名單”的企業,商務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除在行政許可工作中,優先辦理相關業務外,加強與發改、財政、稅務、工商、質檢、海關等部門協調,強化部門聯合激勵,在資質評定、政府采購、項目申報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考慮和安排。
(二)懲戒措施。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關懲戒措施:
1.商務主管部門加強與發改、財政、稅務、工商、質檢、海關等部門協調,建立“黑名單”通報機制,強化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在行政審批、資質評定、政府采購、項目申報等工作中予以限制;
2.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其列為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執法檢查力度和頻次;在行政許可和備案工作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3.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實施“黑名單”管理期間有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理;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懲戒措施。
九、其他
本制度由三門峽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