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1
今后,太原市交通失信者可以通過規定的方式修復交通信用。2019年10月18日,太原市政府印發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太原市交通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并政發【2019】19號),其中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信用修復辦法。對此,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印發《交通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4月15日,太原市交警支隊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太原交警支隊制定《辦法》是貫徹執行交通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的重要舉措。其主要目的是為暢通交通信用信息修復渠道,鼓勵交通失信行為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養成自我糾錯、誠實守信的行為習慣。《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對信用信息修復的管理體系、修復規則、申請條件、修復流程、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做了具體規定。交警部門表示,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實施聯合懲戒的同時更要注重對交通失信行為人的信用修復,讓失信行為人通過事后主動履約、接受教育、志愿服務等形式進行信用修復,避免因一時過錯,導致“終身失信”。
《辦法》規定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系自然人的,在參加現場學習并經考試合格或參加體驗教育認定合格后,即可減免交通失信分值;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系法人的,在一年內,要組織全體人員開展不少于四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同時還要組織不少于5%或10人以上的單位人員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并認定合格后方可減免交通失信分值。規定申請人在一年內,最多可修復失信分值20分。此外,對提供暴恐等重大案件信息,抓獲逃犯,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可以折抵交通失信分值30分;因見義勇為被評為市級以上先進個人的,可以折抵交通失信分值20分;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積極協助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折抵交通失信分值20-30分。
申請前,交通失信行為主體首先要在“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眾號中進行實名注冊。交通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信用修復要在太原市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申請失信分值折抵的,應當向太原市交警支隊法治大隊提出。規定工作人員對收集、處理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對工作中出現的違規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對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8種情形不予受理:1、有交通違法行為或發生交通事故尚未處理完畢或涉嫌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的;2、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在扣留或暫扣期間的;3、機動車駕駛證有滿分記錄未接受滿分教育培訓或經培訓被認定為不合格或未完成清分業務的;4、名下的機動車有未按規定期限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5、名下的機動車有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6、在本年度內,參加現場學習、考試或者體驗教育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7、一年內,申請記錄超過四次或交通失信分值修復累計已達到20分的;8、申請人未在“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眾號進行實名注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