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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2020-03-25

      環境守信,處處得益;環境失信,處處受限。日前,《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浙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在向社會公開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等級,會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分類進行環境管理。

  ■ 劃五級、納名單,實行分類監管

  開展信用評價、分類監管,明確評價分類對象是基礎。

  哪些單位會被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指出,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列入重點環境風險源名錄管理的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納入生態環境部門“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排污單位、列入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管理的單位等6類單位,均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同時,《辦法》還明確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自愿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對象有了,又該如何評、怎么分呢?根據《辦法》,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總分為1000分,包括環境守法、環境管理和生態保護、社會責任等3個一級指標,以及行政執法、掛牌督辦、污染源自動監控、排污許可證執行、生態環境損害等12個二級指標和44項評分標準。

  圍繞這3個一級指標和12個二級指標,對照44項評分標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采用扣分制。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產生后,依據《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試行)》進行動態計分,每個一級指標在分數權重范圍內扣分,扣完為止。最終的環境信用分值則由各指標分值累計得出。

  其中980分及以上為A級(優秀,以綠色表示),920分(含)-980分為B級(良好,以藍色表示),800分(含)-920分為C級(中等,以黃色表示),600分-800分為D級(較差,以紅色表示),600分及以下為E級(差,以黑色表示),共5個等級。

  此外,《辦法》還明確建立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環境犯罪,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而被依法撤銷等情形都將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 分類查、獎加懲,落實區別措施

  分好類,怎么管才是關鍵。

  《辦法》首先規定了不同標準的“雙隨機”抽查,按照“好的‘松’、差的‘嚴’”的原則,對于A級企業,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30%;對于B級企業,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50%;對于C級企業,抽查比例為原抽查比例的100%;對于D級企業,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50%;對于E級企業,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200%。

  除了“查”上有區別,環境信用好的企業還會得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的一系列獎勵激勵措施,而環境信用差的企業等待它們的還有一個接一個的聯合懲戒。

  《辦法》明確,對A級企業和B級企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可以采取對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等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中提供便捷服務和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積極支持,以及優先安排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優先安排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立項、優先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中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等激勵措施。

  對D級企業和E級企業,應當采取重點審查其環境影響評價許可等生態環境行政許可事項、限制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撤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等懲戒性措施。

  此外,浙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會把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推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境信用評價等級。

  “分類抽查、獎懲結合,是對一個企業的綜合管理,不再是以往單一的環保處罰。以后一處失信,將會處處受限,環境失信的成本會越來越高。”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處室負責人表示。

  ■ 存異議、已整改,可以復核修復

  企業是一“評”定“終身”嗎?《辦法》也給了企業申辯的權利和“改過自新”的機會。

  《辦法》明確,如參評單位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而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要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則必須在規定時限內給予相應的處理結果。

  此外,企業還可以對自己的信用進行修復。《辦法》指出,行政處罰、掛牌督辦、生態損害指標扣分滿1年后,參評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指標修復申請。若參評單位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且自扣分行為認定之日起至申請指標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同類扣分行為,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則可以同意其指標修復。

  對于列入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辦法》也規定,如果1年后,被列入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已經整改到位,且環境和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在公示后,可以移出嚴重失信名單。

  “讓企業申辯和修復環境信用,正說明懲戒不是我們的目的,我們的初衷是要讓企業提高認識,積極整改,在生態環境領域自覺守法守信。”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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