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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對交通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方案》的通知

2020-03-23

      張家界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現將《張家界市對交通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張家界市對交通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方案

  張家界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29日

  附件:

  張家界市對交通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方案

  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改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文件精神,促進全市交通運輸企業及機動車駕駛人員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文明駕駛,規范交通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行聯合懲戒行為,特制定本方案。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文化和旅游部門(以下簡稱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認定并公布的存在嚴重交通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失信當事人),包括交通運輸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各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定期匯總提供。

  二、信息的認定、歸集和應用

  失信當事人由失信信息提供單位依據省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執行認定。

  各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原則上每月向市大數據中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交通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信息。

  失信當事人信息依托各失信信息提供單位門戶網站和“信用張家界”網站向社會公布。

  各區縣、市直各成員單位在行政管理服務事項工作中,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查詢行政相對人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交通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進行聯合懲戒。

  各區縣、市直各成員單位應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及時反饋至市大數據中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失信信息提供單位。

  三、聯合懲戒措施

  各相關單位根據責任分工,對失信當事人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單位見附表)。

  (一) 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1. 依法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對失信當事人依法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隊、市應急管理局、市文旅廣體局實施。

  2. 限制企業經營的審慎性參考。對失信當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運輸領域相關經營資質或限制性經營等措施。將失信狀況作為失信當事人重新從事營業性運輸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隊、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旅廣體局等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3. 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對失信當事人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依法予以限制。由市市場監管局實施。

  4. 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由市財政局實施。

  5. 依法限制取得或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協助查詢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相關部門實施。

  6. 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對失信當事人申請用地或參與土地競買進行必要限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實施。

  7. 依法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投標。在一定期限內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參與投標活動。由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

  8. 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對失信當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由市應急管理局、市住建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9. 供新增項目核準時審慎性參考。為失信當事人新增項目的核準提供審慎性參考。由市發改委、市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二) 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

  10. 加強失信當事人日常監管。對失信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督檢查,對失信當事人加強道路查糾。由市工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交警支隊、市交通局、市發改委實施。

  11. 加強重點貨源單位監管。對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進行排查,加強上述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工作的監督檢查,杜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由市交通局和各有關部門實施。

  12. 在重要路段和節點加強對失信當事人的監管。在道路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處等重要路段和節點,加強對失信當事人情況的重點監測,禁止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進入高速公路和上橋行駛。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隊實施。

  13. 供駕駛證審驗換發時參考。將失信當事人違法的記分情況,作為其駕駛證通過審驗和換發的重要參考。由市交警支隊實施。

  14. 加強安全生產經營監管。將失信當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由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15. 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其公司信用類債券核準或注冊的參考。由人民銀行張家界分行實施。

  16. 供保險費率厘定時審慎性參考。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辦理車輛運輸保險業務及厘定相關費率的參考,對其采取提高費率、實行最高費率或增加風險費率、附加條款等措施。由市銀保監分局實施。

  17. 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金融機構對失信當事人融資授信的參考,進行必要限制。由人民銀行張家界支行、市銀保監分局實施。

  18. 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對失信當事人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從嚴予以審核。由市發改委實施。

  19. 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失信當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交通局、張家界車務段、市文旅廣體局、張家界荷花機場實施。

  20. 向社會公布。失信當事人信息通過“信用張家界”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由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網信辦實施。

  (三) 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

  21. 依法依規限制獲得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依法依規限制失信當事人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實施。

  22. 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審慎性參考。在實施投融資、運輸綠色通道等相關優惠性政策時,將失信狀況作為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由市發改委、市稅務局、市商務局、市交通局、張家界海關等有關部門實施。

  23. 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在失信當事人納稅信用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市稅務局實施。

  24. 限制失信當事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對已經在海關注冊并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由張家界海關實施。

  25. 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當事人參評文明單位。對失信當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由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實施。

  26. 限制在事業單位的相關任職。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市編辦實施。

  27. 限制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任職。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規定程序要求變更。由市市場監管局、張家界海關、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

  28. 其他措施。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獲得榮譽、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各有關部門實施。

  四、聯合懲戒的動態管理

  按照“誰認定、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對交通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失信當事人懲戒期限從其認定部門規定。懲戒期屆滿,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不再將失信信息向社會進行公開公示,相關情節記錄在后臺予以保存。

  構建自主更新的修復機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更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鼓勵失信當事人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可以將信用修復情況作為失信當事人退出的重要參考。

  依法依規退出嚴重交通失信當事人名單。失信當事人的有效期、信用修復及退出方式由相關失信信息提供單位結合相關主體違法失信情況確定。失信當事人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經異議申訴處理,失信當事人認定有誤的;二是通過主動修復在失信當事人有效期內提前退出的,提前退出需經認定部門(單位)同意;三是失信當事人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四是失信當事人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于不符合新認定標準退出的。失信當事人退出后應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誤列入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將其列入失信當事人的失信信息提供單位確定。

  五、保護市場主體權益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異議申訴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被列入失信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向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及時反饋是否受理,并盡快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復議。因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或個人被誤列入失信申請當事人的,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名譽。

  六、保障措施

  (一) 明確主體責任。加強交通領域頑瘴痼疾綜合治理,完善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是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市發改委和人民銀行要做好嚴重交通失信當事人聯合懲戒制度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管;失信信息提供單位要嚴格執行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領域失信當事人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認定、發布、歸集、共享、更新和使用失信當事人信息;各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各項聯合懲戒措施。各相關責任主體要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細則,抓好工作落實。

  (二) 加大落實力度。各相關責任主體要強化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工作,樹立大局意識,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工作。

  (三) 強化監督管理。各相關責任主體要確定專人負責聯合獎懲工作,建立專門臺帳,定期進行匯總、分析、反饋。市發改委和人民銀行將該項工作推進情況進行按季度綜合排名通報,對推進工作排名靠后的視情況由分管市領導進行約談。

  七、本方案由張家界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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