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3
為加強衛生健康系統行業作風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全面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強化紀律約束和監督檢查,筑牢拒腐防變的制度防線,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吉林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處理規定(試行)。
中國吉林網了解到,該處理規定已經下發給各市(州)衛生健康委,長白山管委會衛生健康局,公主嶺市、梅河口市衛生健康局。
吉林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處理規定(試行)內容具體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肅行業紀律,強化監管手段,促進依法執業、廉潔文明行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吉林省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紅包”,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診療活動過程中,以各種名義收受患者或其親友饋贈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等財物。主要包括:
(一)患者或其親友主動送予、醫務人員無法拒絕的;
(二)通過中介或第三方變相取得的;
(三)通過暗示、勒卡、變相勒卡索取的。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在編和聘用制的醫師、護士、藥學技術、醫技以及其他人員,同時包括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人員、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人員和醫院中的研究生、進修生和實習生。
第四條 糾治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要按照屬地原則,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堅持教育為先、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長效治理。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涉及“紅包”問題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省內中省直醫療機構和重大問題的督辦查處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權對醫療機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如果發現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醫療機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級別或等次等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轄區醫療機構糾治本單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力、督辦查處不實,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適時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地區或縣區行業風氣持續惡化,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對其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辦醫主體和醫療機構要加強“紅包”問題的輿情監測,及時收集整理和調查處理線索信息。及時作出正面回應,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防止造成不良影響。
第八條 醫療機構要堅決糾治醫務人員收受“紅包”等不良行業行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一)醫療機構是本單位糾治收受“紅包”問題的主體責任單位,黨委(總支、支部)負總責,書記是第一責任人;
(二)要加強本單位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教育,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對及時交送“紅包”人員給予褒獎;
(三)要指定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負責醫務人員交送“紅包”的登記備案、舉報問題的調查處理和情況匯總上報工作;
(四)要建立“紅包”上繳登記制度,將接收的現金登記入冊,并將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等財物交相應部門拍賣、折現后,定期上繳國庫;
(五)要建立收受“紅包”醫務人員黑名單制度,完善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把收受“紅包”行為予以公示并納入行風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
(六)要健全并簽訂醫患雙方不收和不送“紅包”承諾書,明確患者或其親友強行送醫務人員“紅包”,將被上繳國庫并在醫療機構內公布;
(七)要在單位公眾場所醒目位置、門戶網站等處,適時公布醫務人員收受“紅包”本級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通過12320途徑投訴,方便社會各界監督、舉報;
(八)要建立專職和社會監督員隊伍,采取明查暗訪、聘請第三方機構評估、媒體監督等辦法,加大對本單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的發現力度。
第九條 醫療機構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行為放任不管或制止、查處不力,甚至隱瞞、包庇、袒護,或打擊報復舉報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該單位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同時,取消該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評選先進資格和影響職務、職稱晉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有關行為人責任。
第十條 醫療機構要將查處情況及時按季度統計逐級上報所轄衛生健康部門,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行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與患方“紅包”相關的各類行為具有最終甄別權和決定權,各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或建議,必須經過醫院行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嚴禁醫務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索取、暗示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
第十三條 對于不知情或無法拒絕收受的患方“紅包”,醫務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主動退還或者上交醫院相關責任部門。
(一)現金形式的患方“紅包”均要通過繳納患者住院費的途徑返還并告知患者或其親友。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返還或者上交患方“紅包”的醫務人員,即視為收受患方“紅包”。
(三)對于交送本單位相關責任部門的患方“紅包”應于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患者。
(四)主動上交且無法退還的“紅包”可由單位上繳國庫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拒收和返還患方“紅包”的醫務人員,參照《吉林省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實施辦法》相關醫德考評加分標準管理;對于查實收受“紅包”的醫務人員,計入個人醫德檔案,當年醫德考評予以“單項否決”,考評結果直接認定為“較差”。
第十五條 對于收受“紅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實予以追繳,醫師定期考核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查實收受“紅包”的醫務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參加有關學術委員會資格,并責成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
(二)扣發績效工資、暫停處方權;
(三)低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一年,取消一次有效專業技術職稱的申報資格;
(四)緩聘、解職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五)停職、調離工作崗位、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
第十七條 被不同人實名舉報收受“紅包”3次以上未查實的,醫務人員應向所在單位說明情況,記錄在案。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該工作人員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收受與其履行職務有關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紅包”的,視為該工作人員收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低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二年,取消一次有效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資格。
(一)查實收受“紅包”2次以上的;
(二)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收受“紅包”的;
(三)向病人暗示、索要“紅包”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收受“紅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因收受“紅包”受到處理后再犯的。
第十九條 對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醫務人員,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應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醫務人員系中共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對存在違法問題的執業醫師,應當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收受“紅包”數額(價值)或者情形涉嫌犯罪的醫務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民營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原有處理辦法如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