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9
記者日前從南京江北新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獲悉,該執法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新區執法局關于信用信息公示要求,依托“信用中國”“信用江蘇”等網站,落實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推進失信聯合懲戒落地生根。
今年7月份,新區總隊對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但由于種種原因,作為公司管理人員的李某竟然把這事給忘了,直到要參加招投標時才發現還有一起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至今未履行,并被納入網上信用平臺。李某急忙通過單位所在地銀行繳了罰款,前來新區總隊開具已履行行政處罰材料,但由于已超過繳納罰款期限100多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也就是說,該單位不僅要繳納4萬元的行政處罰本金,還要繳納因未及時繳款而產生的4萬元滯納金,共計8萬元。同時,該公司也錯失了此次投標機會。
這并不是個例,自從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以來,新區總隊已受理多起因信用受損而主動前來繳納罰款進行信用修復的案例。構建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提升倒逼約束效力已取得明顯成效。
那么,有人可能會問,如果受到行政處罰,信用可修復嗎?新區總隊相關負責人解釋說,《“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明確規定,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網站公示期限為一年的,行政相對人向網站公開作出信用修復承諾,并提供相關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處罰材料等,可在最短公示期三個月后向公示網站申請信用修復。經公示網站核實情況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對未能履行信用修復承諾的行政相對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實施失信懲戒;屬于嚴重失信行為或在信用修復后一年內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將不予信用修復;法律、法規、規章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區總隊相關負責人表示,將處罰信息與信用掛鉤,建立“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將大大提升市民知法守法意識,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倒逼違法者主動履行法律義務,進而有效維護執法權威,營造“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