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據人社部官網信息,人社部近日印發《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多種將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情形,包括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社會保險,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超過20人次或從中牟利超過2萬元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應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超過1萬元的等。
《暫行辦法》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下稱“社會保險”)領域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等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具體實施管理工作。
《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一)用人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社會保險,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超過20人次或從中牟利超過2萬元的;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后未按時履約的;
(五)惡意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造成基金損失超過10萬元的;
(七)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應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超過1萬元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暫行辦法》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擬將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懲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經復核,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辯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列入決定應當列明: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號碼,相關責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號碼;
(二)列入事實、理由、依據、期限、懲戒措施、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名稱、聯系方式;
(三)當事人權利救濟途徑和救濟期限等;
(四)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復方式等名單退出方式告知等。
《暫行辦法》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等相關媒介上公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應當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傳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據《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根據《暫行辦法》,失信主體整改到位后,可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確認,將其提前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未按時整改的失信主體,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信用修復的規定,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信用修復,并提供已經履行義務和書面信用承諾等相關資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修復申請60個工作日內核查確認后,將其提前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暫行辦法》明確,失信主體被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失信主體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應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等相關媒介予以公示。當事人對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