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2
為規范我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加快推進我市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和諧法治社會,我局制定了《南寧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紅黑名單”制度》,現將制度內容通告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加快推進我市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和諧法治社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自然人,企事業、單位等信用主體。
第三條 建立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紅黑名單”制度,遵循依法監督、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獎懲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 嚴格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自本制度實施之日起,連續兩年內無大型群眾性活動違規違法記錄,且沒有被其他社會管理部門列入“失信名單”的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南寧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紅名單”管理范圍:
(一)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獲得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表彰的;
(二)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領域有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的;
(三)在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獲得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的;
(四)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因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作出貢獻,應當給予褒揚的誠實守信信用主體。
第五條 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南寧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黑名單”管理范圍:
(一)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經許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2.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地點、內容、規模的;
3.在申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時,有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4.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結束前,就同一事項經公安機關責令整改3次以上,拒不整改的;
5.超過公安機關核準數量,制作相關證件及印制、出售門票的;
6.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7.違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8.有其他違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地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活動場所、設施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不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的;
3.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未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的;
4.未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未按要求維護停車秩序的;
5.有其他違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三)保安服務公司在大型群眾性活動保安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無保安員資質人員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保安服務工作的;
2.因同一安全隱患事項被公安機關責令整改2次以上的;
3.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保安服務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5.有其他違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強行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地內,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
2.違規在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地內燃放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的;
3.在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地內展示侮辱性標語、物品的;
4.侮辱、推搡、圍攻大型群眾性活動工作人員的;
5.向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地內投擲物品的;
6.有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行為的;
7.有其他違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 “紅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采集。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每年不少于兩次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領域信用信息進行收集,發現信用主體符合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單后與本市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對初步名單進行審核;
(二)信息核查、公示告知。將審核后的初審名單在“南寧市公安局網站”等相關政務網站或市級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7日。信用主體或者公眾對“紅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初審公示期內,向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開展核實工作,并及時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信息錯誤的,應當自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刪除有關信息;
(三)信息公告。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應當及時通過“南寧市公安局網站” 等相關政務網站或市級主要媒體對外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公告期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公告名單推送至南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七條 “黑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每年不少于兩次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領域信用信息進行收集,發現信用主體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單,并對初步名單進行審核;
(二)信息核查、公示告知。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對初步名單進行審核后,將審核后的名單在“南寧市公安局網站”等相關政務網站或市級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7日。信用主體或公眾對“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初審公示期內,向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開展核實工作,并及時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信息錯誤的,應當自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刪除有關信息;
(三)信息公告。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應當及時通過“南寧市公安局網站”等相關政務網站或市級主要媒體對外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公告期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公告名單推送至南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信息解除。在管理期限內,信用主體以書面形式提交解除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解除其“黑名單”信息管理。主管部門在做出解除“黑名單”信息管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將相關信息轉入數據庫,并將數據交換至聯合獎懲及信用管理部門;
(五)被列入“黑名單”的承辦者、場地管理者、保安服務公司、活動參與者在管理期內不得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相關工作。
第八條 “紅黑名單”公布的信息內容包括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含自然人身份信息;企事業、單位的社會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息)及列入名單事由(認定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涉及企事業、單位業務活動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九條 列入“紅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兩年,從公告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條 “紅名單”公布期限內,發現“紅名單”信用主體不再符合“紅名單”認定標準的,應當從“紅名單”中予以刪除并向社會公布?!凹t名單”管理期滿,自動退出,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
“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因法律法規修訂,“黑名單”信用主體不再符合“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應當從“黑名單”中予以刪除并向社會公布。“黑名單”管理期滿,“黑名單”信息自動解除,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
第十一條 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按照工作職責負責將“紅黑名單”在“南寧市公安局網站”等相關政務網站或市級主要媒體上發布并推送至南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必要時,可對“紅黑名單”信用主體采取新聞媒體曝光等形式公布。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列入“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進行監督,發現信用主體有違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 “紅黑名單”認定不實,造成惡劣影響,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9年9月27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本通告自2019年9月27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
特此通告。
南寧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