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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綏化: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2019-11-04

      為落實《關于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金〔2017〕1206號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我市房地產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房地產領域相關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現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加快貫徹落實房地產領域相關責任主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不斷提高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精準度和協同能力。

  二、聯合懲戒對象

  (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統稱失信房地產企業);

  (2)失信房地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以下統稱失信人員)。

  三、失信行為信息查詢內容及方式

  (一)查詢內容

  1.失信房地產企業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失信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2.失信的具體情形:裁定懲戒對象失信行為的單位和文件,裁定依據、裁定時間以及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二)推送及查詢方式

  市房地產管理局將懲戒對象失信信息推送到“信用綏化”共享平臺,依法在“信用綏化”網站公布,并及時更新。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 “信用綏化”網站查詢相關主體失信行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為主體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查詢相關主體失信行為信息。

  通過“信用綏化”共享平臺共享懲戒對象失信信息,逐步實現房地產行業失信行為信息推送、接收、查詢、應用的自動化。

  四、懲戒范圍

  (一)房地產開發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2.商品房預收款未按規定存入專用賬戶且擅自挪作他用,導致項目工程不能按期完工,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3.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4.發布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并捏造或散布漲價等信息、政策變化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5.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認籌、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抬高價格的行為;

  6.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7.被主管部門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整改完畢的;

  8.偽造、涂改、租借、轉讓、冒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其他許可證件的;

  9.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的;

  10.擅自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11.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12.一房多賣或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的行為;

  13.不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開發建設、工程驗收后擅自進行改建或擴建的行為;

  14.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法集資的行為;

  15.采取眾籌、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違規提高金融杠桿的行為;

  16.商品房經營銷售失信行為:

  (1)銷售商品房未明碼標價、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未落實商品房銷售價格信用承諾的行為;

  (2)商品房銷售不執行“一套一標”,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收取未標明費用等行為;

  (3)標示信息不全,沒有按照規定內容明碼標價的;未標明房源銷售狀態,已售房源所標示價格不是實際成交價的;未標明商品房前期物業服務內容及其標準、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服務單位的;

  (4)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未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的行為;

  (5)通過虛假價格承諾、虛假價格促銷等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

  (6)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制提供商品或服務并捆綁收費,迫使購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行為;

  (7)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取得預售許可后不在10天 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并進行銷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不公示銷售進度控制表等行為;

  (8)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為;

  (9)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霸王條款、規避減輕開發企業責任、 隱性欺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0)其他違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營管理辦法》及其他不正當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

  17.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時,末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及未嚴格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的行為;

  18.以提高住房銷售價格、減少價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貫款的行為;

  19.未按規定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及站點服務設施的行為。

  (二)物業服務管理

  20.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停車位、車庫的;

  21.企業未取得工商注冊從事物業服務的;

  22.挪用或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23.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24.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25.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26、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有關信息的;

  27.末按照規定備案或者保存、移交物業承接查驗資料、檔案的;

  28.在物業保修期內未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

  29.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30.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31.違反人防工程管理規定,破壞人防工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行為;

  32.其他給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33.擅自撤離物業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

  34.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35.建設單位未依法以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

  36.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規避交易稅費的行為;

  37.末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貫款、擔保服務并額外收取費用的行為;

  38.泄露、出售或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39.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末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行為;

  40.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

  標準、機構信息等內容或公示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行為;

  41.借用冒用房地產經紀人員名義簽署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的行為;

  42.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證書掛靠行為;

  43.因房地產中介機構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

  44.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為不符合安全、防災標準的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以及低價收進高價租(售)出賺取差價的行為;

  45.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限期整改決定的;

  46.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行為;

  47.壟斷市場、囤積房源,采取內部認購或雇人排隊制造銷售 旺盛的虛假氛圍以及通過炒賣房號非法牟利,聯手炒房人、售房人抬高房價等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48.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末取得產權人書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視為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天價學區房、炒作不實信息等誤導消費者或市場預期的行為;

  49.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購限貸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50.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

  (四)其他給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需要依法納入聯合懲戒范圍的失信行為

  五、聯合懲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懲戒對象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取得政府供應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3.限制取得生產許可證。

  4.限制取得房地產項目開發規劃選址許可、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和“三同時”驗收許可、水土保持方案許可和設施驗收許可、施工許可、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的審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和保障資金。

  6.限制科技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7.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8.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

  9.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公共工程建設的投標活動。

  10.限制或者禁止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取消已獲得的特許經營權。

  11.禁止懲戒對象在法定期限內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12.限制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13.限制招錄(招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4.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5.將懲戒對象的信用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16.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17.限制其在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執業;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18.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停止執行懲戒對象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申請不予批準

  19.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支持。

  20.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三)在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評先表彰等工作中,對懲戒對象予以限制和約束

  21.將懲戒對象失信行為作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22.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優評先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在失信行為發生后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四)其他懲戒措施

  23.在“信用綏化”網站上公示懲戒對象的失信行為。

  24.推動各保險機構將懲戒對象的失信記錄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參考。

  25.負有市場監管職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將懲戒對象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26.作為選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伙伴的參考。

  (五)加強房產系統日常行政監管監察

  27.加大現場執法檢查頻次;

  28.將其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29.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強制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30.暫停其相關資質證書的評審,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依法依規對其資質作撤銷或降級處理;

  31.依法對懲戒對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32.發現有新的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從重處罰。

  六、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各部門按照本方案內容,依法依規對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信用綏化”共網站進行公示。

  七、有關要求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實施方案,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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