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4
住房公積金在助力職工買房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不時會出現一些類似騙提騙貸等失信行為。去年,根據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線索,市公安機關成功偵破一起中介協助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案件。
如何防范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運作風險,倡導誠實守信呢?日前,《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失信單位或者個人將受到一定的懲戒。失信行為的監管記錄期限為五年。
也許你會好奇,到底什么是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呢?
其實,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各種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并經市公積金中心及縣(市)分中心最終調查確認的違法、違規行為。
而此次的《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行政區域內參與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活動的各類行為主體,包括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關聯單位。其中關聯單位是指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受托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
“失信行為根據主體不同,分為單位失信行為、關聯單位失信行為和個人失信行為;根據程度不同,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市公積金中心的相關負責人介紹,中心將建立全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信息管理系統,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息安全,與此同時建立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強化部門之間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
記者了解到,被納入失信行為監管記錄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或者本單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的監管記錄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上級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被納入失信行為的個人或者單位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公積金管理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要求予以更正,公積金管理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
這些單位行為將被納入失信行為
那么,哪些行為將被納入單位一般失信行為的監管記錄呢?
記者了解到,這包括了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經公積金管理部門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時改正;不按規定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封存手續,經公積金管理部門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時改正;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含),經公積金管理部門督促警示后,未辦理相關手續且仍未依法繳存的;以虛假信息注冊或者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的;應納入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而對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單位,可被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取消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的評優推先資格,或是采取國家或本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此外,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被相關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拒不整改的;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的,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被公積金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的;協助職工以虛假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務的;拒絕接受公積金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拒絕配合公積金管理部門調查、詢問的……要是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納入單位嚴重失信行為的監管記錄。
《辦法》中規定,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包括了在住房公積金信息平臺公開失信信息;列入住房公積金執法檢查重點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將失信信息按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息基礎數據庫,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通報,實行聯合懲戒。
關聯單位也將被念“緊箍咒”
同樣,《辦法》亦有條款約束了關聯單位的失信行為。
其中,關聯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包括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準入條件,已辦理備案仍拒絕繳存人(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托銀行不按照委托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經公積金管理部門督促警示后,仍未及時糾正的;關聯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信息保密責任和義務,泄露繳存單位及職工信息;應納入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而納入關聯單位嚴重失信行為的有四條,分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助偽造購房合同、發票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準入條件,不辦理備案或拒絕繳存人(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繳存單位及職工信息,使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納入聯合懲戒的其他情形。
記者從《辦法》中獲悉,對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關聯單位,可采取以下懲戒措施,即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取消與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評優推先資格;暫停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合作1年;通報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而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關聯單位,懲罰將更加嚴厲,可以采取以下三類措施,即在住房公積金信息平臺公開失信信息;通報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將失信行為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息基礎數據庫,實行聯合懲戒;取消5年內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合作資格。
個人偽造證明材料等行為將列入失信
至于個人,大家也別抱著僥幸心理,《辦法》中也明確了一系列的失信行為。
存在以下五類情形的,將被納入個人一般失信行為的監管記錄。
至于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則為,近2年內出現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6個月(含)或者累計逾期12個月(含)以上的,經提醒催收仍未還款的;
取得公積金貸款后未依規繳交達6個月,經提醒催繳仍未及時糾正的;
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或利用虛假承諾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協助他人以虛假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務的人員;
應納入聯合懲戒的其他情形。
對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的個人,可采取以下懲戒措施:暫停3年內申請辦理(除償還公積金貸款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資格;不適用告知承諾、便利化措施,限制網上辦理業務。
而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則可采取在住房公積金平臺上公布個人失信信息;將其失信信息按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基礎數據庫,通報個人所在單位;暫停5年內申請辦理(除償還公積金貸款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