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0
第一條 為進一步維護麗江醫療服務市場秩序,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結合麗江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麗江市衛生健康委監管的醫療機構,在開展醫療服務過程中,如出現本制度所規定情況的,將通過一定程序列入依法執業信用“紅榜”或“黑榜”。
第三條 本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四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列入依法執業信用“紅榜”: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依法執業。
(二)連續三年通過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管理達到規范級或省(市)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監督管理中被評定為相當于優秀等級的榮譽。
(三)連續二年無被查實的有違法情節的投訴舉報,無行政處罰記錄。
(四)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能力、醫療機構日常管理、醫療技術水平在麗江處于領先水平,具有引領示范作用。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依法執業信用“黑榜”:
(一)在一個年度內,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二)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立案查處,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并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三)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吊銷診療科目及以上處罰的;
(四)發生法律規定情形,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發生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事故,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麗江市市級醫療機構出現依法執業信用“紅黑榜”規定情形的,由市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科提交,經麗江市衛生健康委法規科審定后提交市衛生健康委黨組會議審議。
第七條 “紅榜”實行年度統一認定、動態銷榜管理;“黑榜”實行動態認定、到期銷榜管理:
(一)認定方式。“紅榜”于每年2月底前根據前三年情況進行認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認定列入“黑榜”的,由麗江市衛生健康委認定后5日內報麗江市信用辦錄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平臺。
(二)銷榜管理。“紅榜”公布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以向社會公布日期為準,到期后自動終止。市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科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紅榜”單位不再符合“紅榜”規定條件要求的,按認定時的程序予以取消“紅榜”。 “黑榜”公布期限一般為三年,法律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以向社會公布日期為準,到期審批后報市信用辦終止。
第八條 列入依法執業信用“紅榜”的醫療機構,納入社會信用獎懲系統,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第九條 列入依法執業信用“黑榜”的醫療機構,除納入社會信用獎懲系統外,依法實施嚴格監管:
(一)對被列為“黑榜”的醫療機構由市、縣(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開展重點檢查。
(二)對被列為“黑榜”的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3年內(含被列入“黑榜”當年度)不得參加各種評先評優。
第十條 鼓勵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監督“紅黑榜”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紅黑榜”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麗江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舉報。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