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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價格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2018-12-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快推進各行業價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規范各行業價格領域市場主體行為,優化各行業價格領域信用環境,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制度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珠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價格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珠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信用紅名單”,是指因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誠信原則、履約踐諾表現突出,被價格監管部門認定為守信典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名單。

  本辦法所稱“信用黑名單”,是指因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社會道德、協議和承諾的行為,被價格監管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名單。

  第二章 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

  第四條 認定單位

  市級價格領域信用紅黑名單認定工作由市級價格監管部門負責,各區(功能區)價格領域信用紅黑名單認定工作由區級價格監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認定依據

  價格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相關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二)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獎勵等反映主體誠信狀況的信息;

  (三)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相關主體受表彰獎勵等信息;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可作為信用紅黑名單認定依據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信用紅名單的認定標準

  未被其他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納入信用紅名單:

  (一)連續3年(含)以上在價格領域分類監管中被評為A級的;

  (二)在價格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表彰,且連續3年(含)以上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作為信用紅名單認定標準的。

  第七條 信用黑名單的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信用黑名單:

  (一)本年度在本行業領域分類監管中被評為D級的;

  (二)1年內發生1次行政處罰,且社會影響大的;

  (三)1年內發生2次行政處罰;

  (四)根據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作為信用黑名單認定標準的。

  第八條 名單信息內容

  價格領域信用紅黑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名單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守信或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名單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和退出名單的等相關情況。

  第九條 信用紅名單的認定程序

  信用紅名單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單認定。各級價格監管部門依據其在履行職務、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將符合信用紅名單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納入初步名單。

  (二)信息比對。各級價格監管部門將初步名單與其他部門認定的信用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被列入信用紅名單的主體未被其他部門列入信用黑名單。

  (三)名單公示。經信息比對篩查后的初步名單通過政府網站及“信用珠海”網站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四)名單審定。初步名單經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的價格監管部門核實處理;無異議的或異議處理完畢的,由認定的價格監管部門審核后認定為信用紅名單。

  第十條 信用黑名單的認定程序

  信用黑名單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單認定。各級價格監管部門依據其在履行職務、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將符合信用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納入初步名單。

  (二)信息告知。各級價格監管部門對被列入初步名單的市場主體發送告知書,告知其失信行為事實,以及認定信用黑名單的標準和依據,并接受其在規定期限內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期限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認定的價格監管部門應在市場主體作出陳述和申辯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陳述和申辯事實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的,不予采納。

  (三)名單審定。市場主體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或陳述和申辯已復核完成的,由各級價格監管部門審核后認定為信用黑名單。

  (四)信息比對。信用黑名單形成后,各級價格監管部門應在部門管理系統中將信用黑名單與本部門認定的信用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信用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信用紅名單,應將其從相關信用紅名單中刪除。

  第三章 信用紅黑名單信息的共享和發布

  第十一條 信息推送和共享

  各級價格監管部門自名單認定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的信用紅黑名單及相關信息報送至市價格監管部門匯總。

  市價格監管部門通過部門管理系統將信用紅黑名單信息推送給各級價格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提示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列入信用紅黑名單的市場主體采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發布方式和期限

  市價格領域信用紅黑名單每兩年發布一次。市價格監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信用珠?!本W或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信用紅黑名單。

  信用紅黑名單的發布期限與名單有效期保持一致,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廣東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和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發布信息管理

  信用紅黑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由市價格監管部門在發布前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名單信息主體及其他主體可通過政府網站、“信用珠?!本W查詢信用紅黑名單信息。

  發布期限屆滿,信用紅黑名單信息轉入市價格監管部門管理系統后臺數據庫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

  第十四條 激勵措施

  對納入信用紅名單的市場主體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簡化程序、優先辦理等便利;

  (二)在財政支持、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國有土地出讓、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上市融資、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價格信用等級評定有效期內,對價格信用等級為守信的信用主體,不列入日常價格檢查范圍或者減少檢查的次數,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安排的檢查和對價格投訴舉報的查處除外;

  (四)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懲戒措施

  對納入信用黑名單的市場主體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二)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國有土地出讓、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上市融資、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

  (四)限制該法人或單位負責人擔任國家公職人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社會組織負責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國家規定限制擔任的其他職務等;

  (五)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紅黑名單的退出

  第十六條 信用紅名單的退出

  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退出信用紅名單:

  (一)信用紅名單管理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二)經異議處理,信用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三)有效期內被本部門列入信用黑名單,或被其他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四)有效期內被發現存在不當利用信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五)信用紅名單主體主動申請退出的;

  (六)信用紅名單認定標準改變,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信用黑名單的退出

  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退出信用黑名單:

  (一)信用黑名單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二)經異議處理,信用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三)有效期內市場主體主動修復失信行為,經各級價格監管部門審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四)信用黑名單認定標準改變,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名單退出信息管理

  市場主體退出信用紅黑名單后,市價格監管部門應及時通過部門管理系統、政府網站以及“信用珠?!本W發布名單退出公告,并提醒價格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停止對相關市場主體實施獎懲措施。

  已退出信用紅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其相關名單信息在部門管理系統后臺繼續保存。對于因認定有誤而列入名單的市場主體,相關信息不予保存。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十九條 異議申請和處理

  市場主體認為價格領域信用紅黑名單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應通過書面申請向各級價格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據資料。

  認定的價格監管部門在接收異議申請后的30日內,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在異議申請處理期間,各級價格監管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內部監督

  為確保各級價格監管部門上報的信用紅黑名單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相關科室對價格監管部門認定上報信用紅黑名單的情況進行定期督查。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后出現爭議的,由各級價格監管部門成立檢查小組重新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社會監督

  各級價格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紅黑名單認定、發布、獎懲措施實施等方面的工作開展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社會公眾有權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

  各級價格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紅黑名單認定、報送及獎懲措施實施等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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