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0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司法行政系統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是指市司法局根據企業司法行政系統所管轄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科、司法鑒定科、法律援助等行業從業人員及其他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對其依法聯動實施獎勵性或懲戒性措施的行為。
第二條 對律師行業失信的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行業協會對其進行懲戒,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司法廳暫停其執業。
第三條 對公證行業失信者,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失信行為計入公證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其執業。
第四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行業違法單位經營的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由行業協會進行懲戒,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執業或取消基層法律服務資格,失信行為當事人其相關的科技項目。
第五條 對司法鑒定行業失信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由行業協會進行記錄和懲戒,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司法廳暫停其執業。
第六條 對法律援助部門失信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由主管部門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辦理其法律案件。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日起執行。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漯河市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