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
各縣區建設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建設局,各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漯河市工程建設領域和招投標領域信用聯合獎懲細則(試行)》已經市建委黨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4月9日
漯河市工程建設領域和招投標領域信用聯合獎懲細則
(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河南省“十三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豫政辦[2016]210號)等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工程建設領域和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因表現突出所獲榮譽、因違法犯罪所受懲處、因違規違紀所受懲戒以及因誠信缺失導致信用等級低下等情況的記錄、公告、運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設領域和招投標領域也要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相應的聯合獎懲機制。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工程建設領域和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指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施工企業、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服務的企業、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貨物的企業及其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人員等。
第三條 漯河市市工程建設領域和招標投標活動誠信聯合懲戒"紅名單"和"黑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黑名單")的建立、運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依法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準確、客觀公正、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納入信用記錄。
獎懲并重。建立 "紅名單"、"黑名單"數據庫和管理機制,對誠實守信或誠信缺失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分別給予激勵或懲戒。
公開透明。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結果以及納入"紅名單"或"黑名單"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應以網上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動態管理。根據招標投標活動主體的誠信變動情況,及時對"紅名單"和"黑名單"進行調整。
信息共享。有關行政機關和誠信數據管理部門應為"紅名單"和"黑名單"的建立、運用和管理及時提供、核實有關信息并推進信息系統的對接與數據共享。
第四條 建筑市場主體“紅黑名單”
(一)建筑市場主體存在下列行為的,列入“紅名單”:
1、各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受到國家、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會招投標相關表彰獎勵或各類通報主體的;
2、各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在國家、省、市級媒體或刊物發表招投標有關信息或作品的;
3、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河南省建設工程“中州杯”獎(省優質工程)等表彰的主體;
4、獲得國家級工法、省級工法;省部級科技示范工程;企業專利;國家或省級科技成果或科技進步獎;納稅總額在全省、全市排在前20位;被列入省級、市級重點扶持優勢企業名單等的主體。
(二)建筑市場主體存在下列行為的,列入“黑名單”:
1、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2、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3、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4、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5、惡意拖欠民工工資,經地市相關部門協調,拒不配合的;
6、因質量問題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造成群訴群訪或被媒體曝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因未履職且一年內被約談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8、違反揚塵治理等相關管理措施被列入黑名單的;
9、被其他行政住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第五條 招投標領域“紅黑名單”
(一)、招投標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紅名單”:
1、各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受到國家、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會招投標相關表彰獎勵或各類通報的;
2、各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在國家、省、市級媒體或刊物發表招投標有關信息或作品的;
3、各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招投標發展創新作出貢獻的。
(二)招投標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1、招標人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2)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3)不按規定時限處理質疑的;
(4)在標后履約監管中不建立日常考勤制度,不履行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監督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2、招標代理機構
(1)超越規定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2)出借、轉讓、涂改資格證書的;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5)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3、各投標企業
(1)參加施工投標的企業擬用于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的;
(2)存在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讓他人掛靠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3)與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4)存在惡意投訴的;
(5)對各級檢查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總監累計3次不在施工現場的;
(6)未經業主同意、監管部門備案,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等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4、評標委員會成員
(1)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2)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
(3)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評標活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獎勵及懲戒措施
(一)被列入“紅名單”的典型誠信市場主體,將從以下方面給予激勵措施:
1、減少日常抽查頻次或免于檢查;
2、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3、在“信用中國(河南漯河)”網站或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官網等相關媒體進行宣傳報道;
4、在參與建筑市場相關評選活動時優先給與支持;
5、"紅名單"為綜合標內“企業信用”的組成部分,應單獨設置不低于“企業信用”總分10%的分值。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將從以下方面給予懲戒措施:
對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本市建筑市場監管平臺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不允許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漯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通過信用中國(河南漯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漯河)等媒介進行通報,實施聯合懲戒。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