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3
各縣(區)質監局,惠城區、大亞灣區、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科室:
為加快推進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促進我市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根據《惠州市聯合獎懲紅黑榜管理暫行辦法》(惠信用辦函〔2016〕31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管理的實施細則》,并已通過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7月13日
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促進我市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收集和公開管理規定》《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和食品相關產品(以下統稱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或者場所。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是惠州市聯合獎懲紅黑榜的組成部分。
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勵“紅榜”(以下簡稱紅榜)是指在惠州市聯合獎懲紅黑榜主體發布平臺上對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誠實守信經并具有良好示范帶動作用的企業及有關情況進行公布。
工業產品質量聯合懲戒“黑榜”(以下簡稱黑榜)是指在惠州市聯合獎懲紅黑榜主體發布平臺上對具有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違背信用守諾原則、弄虛作假等行為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企業及有關情況進行公布。
第四條 收集、報送、公布、使用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紅黑榜的范圍及獎懲措施
第五條 紅榜是指良好信用信息。紅榜信息公布內容要素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入榜原因、公布期限等。
黑榜是指不良信用信息。黑榜信息公布內容要素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入榜原因、公布期限等。
第六條 除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近三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可以列入紅榜名單:
(一)獲得省名牌或者各級政府質量獎;
(二)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均合格;
(三)未受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未發生質量安全事件或事故;
(五)未發生其他違反產品質量、標準化、計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 近三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黑榜名單:
(一)依法被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的;
(二)發生重大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無證無照生產、加工假冒偽劣工業產品的。
第八條 各級質監部門優先推薦列入紅榜的企業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名牌產品等質量榮譽。
對列入黑榜的企業,各級質監部門應將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增加監督抽查頻次,納入相關的專項監督抽查或專項執法檢查之中,并實施加嚴檢查。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地區存在的質量誠信缺失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
第三章 紅黑榜的收集、公開與使用
第九條 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的采集、審核、更正,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與材料為依據。
第十條 縣(區)質監部門是收集紅黑榜信息的主體,應當根據要求將收集到的紅黑榜信息即時報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審定紅黑榜信息的主體,定期將收集到的紅黑榜信息經審定后報送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由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統一發布。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局網站上發布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發布時間應同步或者晚于市主體發布平臺公布當期聯合獎懲紅榜和黑榜的時間,發布信息內容應當與統一公布的當期聯合獎懲紅榜和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應當向社會免費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提供。
第十二條 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信息在我局網站的公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文件對聯合獎懲紅黑榜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工業產品質量聯合獎懲紅黑榜作為激勵和懲戒措施依據的使用期限,應當自紅黑榜產生、變更之日起不超過3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聯合獎懲紅黑榜的使用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
(三)屬于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以外,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仲裁裁決、行政復議、司法審判有關,公布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裁決、審判等活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只限于行政機關內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列入紅榜的企業,如在公布期內出現違法違規或違諾失信等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縣(區)質監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定后,報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刪除其紅榜上的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及其利益關系人認為公布的紅黑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所轄縣(區)質監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相應證據。
第十七條 縣(區)質監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信用信息處理并將核查情況報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定后報送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 列入黑榜的企業,如在公布期內積極糾錯和修復,挽回社會影響并取得較大成效,可以在公示期滿一年后,向所轄縣(區)質監部門書面申請提前結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申請經市質監局審定后,報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前結束公布期限。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