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1
為了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應用,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施行,將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據悉,《辦法》共七章四十條,對信息歸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權益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的范圍做出界定。基本信息包括了可以識別信息主體身份的信息以及相關行政許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不良信息包括欠繳稅費、行政處罰等12類信息;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行政處罰、騙保等11類信息,以上信息將全部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對于披露期限、自然人的隱私保護、信用修復以及異議受理等方面,《辦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明確了信息提供單位、使用單位和工作機構的禁止行為和保密義務。
對于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辦法》還明確了應用范圍,并規定了針對信息主體的不同信用狀況實施的激勵或懲戒措施。同時,鼓勵在社會活動中應用公共信用信息。
《辦法》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的信息,應當進行良好的維護,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以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掇k法》設置了信用異議制度、修復制度和舉報制度。
比如,平臺記錄信息出現遺漏、與實情不符甚至錯誤等情況,信息主體可向市信用中心提出異議申請。異議處理期間,異議信息將作“異議正在處理”標注,并在30日內辦理完畢。
信息主體在其失信信息公開和查詢有效期內,糾正其失信行為、減輕或者消除不良行為后果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申請信用修復。
《辦法》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后,失信信息將不再可以查詢,轉為檔案保存。
《辦法》還提到,社會公開信息可以通過“信用杭州”網站等方式進行查詢,或者在專門服務窗口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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