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穩定經濟運行22條措施的意見》(云政發〔2020〕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發〔2020〕11號)精神,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發揮《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政辦規〔2018〕1號)的政策效應,提升全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政策實施績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風險補償支持范圍。重點支持省委、省政府著力打造世界一流“三張牌”、八大重點產業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及復工復產名單內企業的貸款,重點支持合作金融機構向無擔保或擔保不足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以及向未曾在任何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風險補償貸款不包括向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自然人發放的個人經營性貸款。
二、簡化風險補償程序。風險補償啟動時點為風險補償貸款本金到期日后被貸款銀行按風險分類劃為不良貸款之時。未按照要求及時錄入云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線上融資服務平臺的不良貸款不予補償。
三、延長政策時限。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發展,保證政策實施的有效性和連續性,云政辦規〔2018〕1號文件有效期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加強監督管理。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進一步加強對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合理調整補償比例和貸款限額,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嚴格貸款放大倍數管理,強化資金追償,對合作金融機構和托管機構開展監督考核,確保風險補償資金高效、規范使用。
云政辦規〔2018〕1號文件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