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4
《江蘇省無錫市稅收信用信息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稅收信用管理,提高納稅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3號)、《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467號)、《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2016〕2798號)和《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6〕33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無錫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稅收信用信息共享、稅收守信聯合激勵、稅收失信聯合懲戒及異議處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納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納稅人,以及符合各級聯合獎懲合作條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相關責任人。
第四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信用辦、無錫市文明辦、無錫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共同牽頭組織實施。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發改委、無錫市經信委、無錫市公安局、無錫市民政局、無錫市財政局、無錫市人社局、無錫市國土局、無錫市環保局、無錫市住建局、無錫市交通運輸局、無錫市水利局、無錫市商務局、無錫市衛計委、無錫市工商局、無錫市質監局、無錫市食藥監管局、無錫市安監局、無錫市行政審批局、無錫市金融辦、無錫市總工會、無錫市工商聯、無錫海關、無錫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人民銀行無錫 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稅收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信用信息包含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稅收失信行為結果兩類。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主要包含以下內容:納稅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分A、B、M、C、D五級)、評價年度等。
稅收失信行為結果主要包含以下內容:基礎信息、主要失信事實及類別、行政處理、處罰或法院判決的主要情況、稅收失信行為認定稅務機關名稱及認定時間等。
第六條 無錫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在每年4月份確定上一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八條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由稅務機關通過無錫 無錫市公共信用綜合服務平臺提供給 無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無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信用信息后,及時將聯合激勵或懲戒的納稅人名單提供給各實施部門,各實施部門根據 無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納稅人名單執行或協助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三章 聯合激勵措施
第九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的納稅人(以下簡稱“A級納稅人”),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激勵。
第十條 對A級納稅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激勵。
(一)行政服務優化
由無錫市行政審批局、無錫市人社局、無錫市工商局、無錫市質監局、無錫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等提供行政服務的部門實施行政服務優化措施:
1.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容缺受理”等便利行政服務,部分申報材料(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齊備的,如行政相對人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2.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3.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4.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5.納稅信用A級出口企業可評為出口企業管理一類企業。評為出口管理一類企業的A級納稅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國稅機關受理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后,經核對申報信息齊全無誤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
(2)可優先安排該類企業辦理出口退稅
(3)國稅機關可向該類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并建立重點聯系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并定期聯系企業;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
7.辦理社保等業務時給予提前預約、優先辦理、簡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二)行政審批優先
由無錫市行政審批局、無錫市財政局、無錫市國土局、無錫市環保局、無錫市住建局、無錫市交通運輸局、無錫市商務局、無錫市食藥監管局等部門實施以下行政審批優先措施:
1.在不動產登記時,設立綠色通道,即到即辦,全業務引導,全過程監督,并提供容缺受理服務;
2.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等環境保護許可事項,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
3.辦理商務領域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時,給予優先處理的便利政策,縮減辦證的時間;
4.建立綠色通道,在辦理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審批事項時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便利服務;
5.優先辦理車輛通關手續;
6.在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中,招標人需投標人提交納稅證明的,可簡化納稅證明等相關手續。
(三)進出口便利化
由海關部門實施以下進出口便利化措施:
1.適用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
2.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
3.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
4.海關優先為企業設立協調員,解決企業進出口通關問題;
5.享受AEO互認國家或地區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措施;
6.海關優先對其開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關培訓。
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實施以下進出口便利化措施:
1.出口商品符合一體化條件實施出口直放;
2.適用較低的口岸查驗比例;
3.作為便利化檢驗檢疫措施試點單位;
4.優先推薦檢驗檢疫信用管理AA級企業。
(四)融資便利化
由人民銀行無錫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實施以下融資便利化措施:
1.作為優良信用記錄記入江蘇省企業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2.作為銀行授信融資的重要參考條件之一。
(五)優先評優
無錫市文明辦、總工會、民政局等部門在組織評優評先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六)守信信息公開
無錫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七)開展誠信納稅人評選
適時對符合條件的A級納稅人開展評優評選,對獲選納稅人從政府層面提供激勵。
第十一條 各實施部門、單位可自接到 無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當年評定結果之日起至次年評定結果確定之日止對A級納稅人給予守信激勵。
第十二條 建立聯合激勵成果定期通報機制,各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要求將聯合激勵實施情況報 無錫市信用辦,并依托“信用無錫”網站進行成果展示。
第四章 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對被稅務機關認定存在稅收嚴重失信行為或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其他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相關責任人(以下簡稱“稅收失信人”),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對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和稅收失信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強化稅務管理
由無錫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實施以下強化稅務管理措施:
1.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2.出口退稅從嚴審核;
3.列為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4.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其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定為D級;
5.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二)限制經營行為
無錫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
(三)限制資金來源
無錫市金融辦、人民銀行無錫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各相關部門實施以下限制資金來源措施:
1.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單位信用基準評價報告實施一票否決制;
2.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進行嚴格限制。
(四)加強行政執法監管
由無錫市工商局、無錫市質監局、無錫市食藥監管局、無錫市安監局、無錫海關、無錫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行政執法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各自職能分工采取以下失信懲戒措施:
1.列為行政執法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2.加大日常執法檢查頻次;
3.提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
4.加強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
5.加工貿易等環節實施重點監管。
(五)限制評先評優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舉辦各類評優、評先和授予榮譽稱號的,必須進行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并實施一票否決制。
(六)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對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符合條件進入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依據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相關要求執行。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無錫市國土局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八)限制從業任職資格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實施以下限制從業任職資格措施:
1.各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作為重要考核條件進行參考;
2.持有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等資質的,由稅務機關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懲戒。
(九)限制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申請,省級稅務機關審批后函請本省指定的邊檢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其出境。
(十)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由無錫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十一)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海關部門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十二)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無錫市交通運輸局實施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措施。
(十三)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無錫市質監局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十四)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無錫市經信委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十五)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無錫市行政審批局、無錫市經信委、無錫市發改委、無錫市財政局、無錫市國土局、無錫市環保局、無錫市住建局、無錫市交通運輸局、無錫市水利局、無錫市商務局、無錫市衛計委、無錫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等部門依法限制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十六)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無錫市發改委、無錫市財政局、無錫市住建局、無錫市交通運輸局、無錫市水利局依法限制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十七)支持行業協會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
由無錫市發改委、無錫市民政局、無錫市商務局、無錫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無錫市工商聯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評價結果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十八)強化外匯管理
屬于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企業,由外匯管理局列為貨物貿易B類企業進行管理。
(十九)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
無錫市質監局限制其在認證行業執業。
(二十)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無錫市質監局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其獲得認證證書,已獲得認證證書的,暫停或撤銷相應的認證證書。
第十五條 各實施部門、單位自接到 無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稅務機關當年確定評定結果之日起至次年評定結果確定之日止進行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聯合懲戒成果定期通報機制,各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要求將聯動懲戒實施情況報 無錫市信用辦,并依托“信用無錫”網站進行成果展示。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 納稅人、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和稅收失信人對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實施的聯合激勵、聯合懲戒措施有異議的,可向具體措施實施部門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措施實施部門接收異議處理申請后,及時轉交 無錫市信用辦統籌處理。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根據無錫市信用辦要求,對稅收信用信息進行核查,并在動態管理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書面告知 無錫市信用辦。
第二十條 無錫市信用辦根據稅務機關的動態管理結果,決定是否中止、變更、終止聯合激勵或懲戒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實施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法律、法規規定負有稅收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所稱稅務代理人是指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機構;所稱相關責任人是指有失信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稅務代理從業人員,或有失信行為的其他相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落實本辦法聯合激勵、聯合懲戒措施的情況和成效納入全 無錫市政府部門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納稅信用評級為B級和C級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在日常稅務管理中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其他部門根據本部門管理需要予以參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