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4
關于印發《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建執法〔2020〕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雄安新區管委會綜合執法局:
為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工作,現將《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管理辦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月1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工作,創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及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以下簡稱行政處罰信息)的記錄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省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專職執法機構(隊伍)負責。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省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范圍內的《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范圍目錄》(以下簡稱“省級目錄”),明確目錄代碼及記錄分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適用。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制定本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范圍內的本市《行政處罰信息記錄范圍目錄》(以下簡稱“市級目錄”),明確目錄代碼及記錄分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
省級目錄范圍已明確的內容,市級目錄不再重復制定。
第五條 行政處罰信息記錄實行全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堅持誰處罰、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承辦人員,負責行政處罰信息的收集、記錄和管理,保證行政處罰信息記錄及時、準確。
第六條 行政處罰信息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負責記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行政處罰信息記錄內容包括行政相對人基本信息、違法事實概況、目錄代碼及分值、行政處罰類別、行政處罰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時間、行政處罰機關等。
行政處罰信息記錄應當規范完整,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名稱與資質證書、企業公章一致;
(二)個人姓名與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一致;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目錄代碼、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準確完整;
(四)違法事實概況全面、清楚。
第七條 行政處罰信息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7日內,記入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省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7日內,記入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 行政處罰信息永久保存并計入信用主體信用檔案。行政處罰信息信用評價有效期一般為24個月。
第九條 符合下列兩項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向原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提出修復申請:
(一)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利影響;
(二)行政處罰信息自記錄之日起,連續12個月無新增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條 原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收到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對修復申請進行審查。同意修復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準修復。不同意修復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行政處罰信息記錄修復后,該行政處罰信息不再作為信用評價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者撤銷的,原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刪除該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對記錄的行政處罰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原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原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核查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確實有誤的,原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處罰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更正。
第十三條 同一行政相對人12個月內有三次及以上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的,相應行政處罰信息評價有效期延長24個月。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結果的應用,對有關企業和個人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累計記分8分及以上的,不得作為評先評優對象;
(二)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累計記分16分及以上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該行政相對人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和頻次;
(三)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累計記分24分及以上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實地核查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對個人核查執業資格條件和執業情況。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信息記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設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記錄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記錄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