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5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成,國無信則衰。”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長治久安。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以規范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活動為切入口,對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應用、安全管理和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進行規范,歷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四次審議,在湖北省立法史上尚屬首次,也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對于夯實湖北省社會信用基礎,推進“信用湖北”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科學合理定位 明確調整范圍
信用信息涉及面廣、影響面大,如何科學合理定位、明確調整范圍是立法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有關方面對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還是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存在不同意見。從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的理論和實踐看,社會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涉及不同主體,僅對公共信用信息進行規范難以滿足實踐和發展需要。考慮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法律關系和屬性不盡相同,不同主體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也有區別,條例將社會信用信息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予以分類調整和規范。同時,對社會信用信息的概念作出規定:“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識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此外,分別對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作出明確界定。
二、厘清各方職責 推動社會共建
明確政府及主管部門在社會信用信息管理中的職責,有利于防止多頭執法和相互推諉。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社會共治,條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在社會信用信息管理中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機構和專門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并將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二是明確發展改革部門是社會信用信息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部門,征信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和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三是對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的職責作出規定。四是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通過匯集系統與有關部門、組織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務系統互聯互通,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共享使用。同時,充分發揮現有信用信息系統的作用。五是對省人民政府設立的信用信息中心的職責作出規定。六是注重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三、實行目錄管理 完善歸集方式
當前,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歸集范圍和標準不統一、歸集方法和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對公共信用信息歸集進行規范,不僅有利于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權威性,而且有利于防止信息提供單位權力濫用、損害信用主體權益。據此,條例規定:一是規定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并對目錄的編制、批準、公布程序以及社會信用信息內容、格式、使用權限、歸集和披露方式、提供單位等要素作出規定。二是明確應當納入目錄管理的信用信息的范圍,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具體行政行為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信用主體受表彰獎勵以及參加社會公益和志愿服務等信息。三是對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供信用信息的原則、技術規范以及省信用信息中心歸集信用信息的職責、要求等作出規定。四是為保護自然人、法人的信用信息,對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歸集社會信用信息的原則、要求等作出規定。
四、規范信息披露 促進信息共享
歸集的社會信用信息對外披露,應當更好地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明確社會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詢方式十分必要。為此,條例規定:一是對公共信用信息實行分類管理,其披露方式包括公開公示、授權查詢、政務共享,并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市場主體、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分別作出規定。二是分別對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不能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詢方式及要求作出規定。三是規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詢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在調研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當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難等問題。為了破除“信息壁壘”和“信息孤島”現象,推進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以及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與國家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信用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共享和數據交換的情形、程序、要求等作出規定。
五、強化信息應用 形成獎懲合力
應用信用信息才能實現信用信息的價值。為了推進信用信息的應用,條例規定:一是對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作出規定,要求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二是對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對其履職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和評價的原則、要求、程序等作出規定。三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組織以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查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報告的情形、要求等作出規定。四是對信用服務市場的規范、信用服務產業的發展、信用產品的應用等作出規定。
據統計,全國法院累計公布失信被執行人644.52萬例,民航部門限制購買機票576.62萬人次,鐵路部門限制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和其他動車組一等座以上車票207.23萬人次。工商部門限制擔任各類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7.1萬余人次。僅工商銀行拒絕申請貸款、辦理信用卡55萬余筆。有66.37萬多名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699件偷逃稅款案件當事人自動繳清稅款罰款合計47.4億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提出,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為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條例規定:一是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聯動機制及清單的制定主體、程序作出規定。二是規定未經依法確認的公共事業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三是對守信信用主體、失信信用主體依法可以采取的一般激勵、懲戒措施作出規定。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可以根據履職需要建立嚴重失信名單,規范名單納入程序和條件,并向社會公布。五是明確應當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行為,包括嚴重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等。六是明確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用主體依法可以采取的特別懲戒措施,包括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從事特殊市場交易、限制授予榮譽和融資信貸、限制高消費以及有關消費、限制出境等。
六、保障信息安全 維護主體權益
截至2017年1月,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共享各地、各部門信用信息7.4億多條,“信用中國”網站累計訪問量超過1.3億人次,日訪問量約130萬人次。在立法過程中,信用信息安全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和重視。為加強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條例從以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制度層面,要求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護制度;省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會信用信息歸集、查詢、披露和應用全過程的安全。二是技術層面,規定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其他各類信用信息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保障社會信用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和信用信息安全。三是操作層面,規定從事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泄露、竊取和買賣信用信息。
賦予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申請、修復信用和刪除信用信息等權利,明確權利救濟途徑,有利于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一是賦予信用主體“異議權”,規定信用主體認為省信用信息中心記載的社會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省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對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處理異議申請的工作程序作出規定。二是賦予信用主體“信用修復權”,規定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的申請,并對信用修復的要求、方式以及處理程序、結果等作出規定。三是賦予信用主體“信息遺忘權”,規定信用主體可以向省信用信息中心申請刪除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和慈善捐贈等信息,省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及時刪除并歸檔管理。
七、健全法律責任 推動職責落實
為了明確社會信用信息管理中的法律責任,推動各方主體責任的落實,條例規定:一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銜接性規定。二是為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對篡改、虛構、泄露、竊取和買賣信用信息,未履行保密義務以及超出法定或者約定范圍披露、應用信用信息等行為規定相應法律責任。三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分別規定法律責任。四是對在信用信息采集、歸集、使用等過程中損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承擔作出規定。
誠信是社會進步的基石。我們相信,條例出臺后,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將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重諾守信逐漸成為一種自覺行為,“信用湖北”建設實現新的更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