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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11-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殘聯,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殘聯: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農村危房改造、殘疾人事業發展等補助資金管理,明確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因素權重,強化預算績效管理,現將《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58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16號)、《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114號)有關規定修改如下:

  一、關于財社〔2017〕58號文件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難群眾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續期間,中央財政安排用于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后財政部會同民政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后續期限。”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財政部負責會同民政部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級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民政部審核。民政部在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后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及當年全國整體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并負責提供相關測算因素數據,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規定的因素測算資金分配方案,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會同民政部下達補助資金,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民政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年度執行中,民政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參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財力因素和績效因素等,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測算公式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數=該地需求因素×(該地財力因素×60%+該地績效因素×40%)。”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民政部門組織市縣做好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財政部、民政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年度執行結束后,財政部、民政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補助資金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政策、督促指導地方改進工作、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五)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將第六條、第八條中的“當地專員辦”全部修改為“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將第十二條中的“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修改為“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二、關于財社〔2016〕216號文件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中央財政設立用于支持地方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轉移支付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后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后續期限。”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后送財政部復審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后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送財政部,并負責提供相關測算因素數據,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規定的因素測算資金分配方案,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下達補助資金,并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及績效目標自評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重點向改造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財力因素、績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測算公式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數=該地需求因素×(該地財力因素×25%+該地績效因素×40%+該地政策等因素×35%)。”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預算執行結束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任務落實、政策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逐級開展年度績效評價。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情況進行評判,財政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相關結果作為預算分配、政策調整的依據。”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將第七條中的“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修改為“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將第十四條中的“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修改為“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三、關于財社〔2016〕114號文件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托養、宣傳、文化、體育、無障礙改造等扶殘助殘工作實施期內,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后財政部會同中國殘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后續期限。”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時限,中國殘聯每年提出補助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和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并負責提供相關測算因素數據,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規定的因素測算資金分配方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下達補助資金。”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補助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支持因素主要參考地方財力和績效等情況,重點向工作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測算公式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數=該地需求因素×該地支持因素。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等測算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應將其與省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及時商同級殘聯制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于30日內將資金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同時,應對照補助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制定區域績效目標上報中國殘聯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由中國殘聯初審后報財政部審核備案。”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當年補助資金實際下達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中國殘聯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要求,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及績效目標自評工作。中國殘聯指導地方各級殘聯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區域績效目標如期實現。財政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分配、政策調整的依據。”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殘聯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切實加強補助資金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財政、殘聯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社〔2016〕221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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