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6
各市、縣(市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和省委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建立激勵約束有效、籌資權責清晰、保障水平適度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逐步提高,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不斷增強參保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待遇確定機制
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等組成,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省政府根據國家部署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并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計發系數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參考浙江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明確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確定,具體標準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并公布。
3.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照繳費年限分段計發,具體計發辦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結合國家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省委、省政府確定。各地基礎養老金調整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同級黨委、政府確定,并報上級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三)建立個人繳費檔次調整機制
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確定和調整繳費檔次。從2020年1月1日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調整為9檔,分別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檔次限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低保邊緣戶等困難群體參保,由市、縣(市、區)財政全額或部分代繳。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若干檔次,最高繳費檔次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
(四)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
各地要建立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水平,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五)做好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歸集和委托投資,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務,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關系到廣大城鄉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責任,強化部門協同,切實把政策落實到位。
(二)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建立和完善適合本地區情況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做好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檔次、政府補貼標準等測算和調整工作,相關方案和政策報上級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三)做好宣傳。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全面準確解讀政策,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參保續保,鼓勵長繳多得、多繳多得,讓參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預期。
本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