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關于規范互聯網發布本市住房租賃信息的通知
京建法〔2019〕1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交易平臺發布住房租賃信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8號)、《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第231號令)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布本市住房租賃信息的互聯網交易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本市關于網絡交易、安全、保密等管理要求;
(二)具備供公安、市場監管、住建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三)建立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本市住房租賃信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依法登記、備案且正常經營;
(二)信息發布人員持有從業人員信息卡;
(三)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住房租賃企業應于簽訂收進房屋或出租房屋合同之日起3日內,將合同主要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積、間數、價格和租賃雙方等)錄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
四、互聯網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發布租賃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真實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核實更新,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為下列企業、從業人員發布住房租賃信息: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信息卡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的從業人員;
(三)被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
五、互聯網交易平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審核、管理住房租賃信息:
(一)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
(二)租金、傭金等明碼標價;
(三)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家機構(含分支)重復發布;
(四)同一房源由多家不同機構發布的,逐步實現合并展示;
(五)不展示發布超過30日未維護房源信息;
(六)不得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六、互聯網交易平臺應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展示房源信息的頁面同步展示下列內容:
(一)該企業營業執照信息、備案信息和從業人員信息卡標識;
(二)該企業的投訴受理電話;
(三)在本平臺被投訴的記錄;
(四)在本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數量;
(五)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信用記錄;
(六)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門戶網站公開已備案的企業和已辦理信息卡的從業人員信息,并向發布住房租賃信息的互聯網平臺提供信息查詢、驗證接口。
八、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規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發布住房租賃信息的,由網信部門和住建(房管)部門要求互聯網交易平臺下架相關房源信息并暫停該企業和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交易平臺發布房源信息1至3個月。
違規發布房源信息3次以上的,不得再通過互聯網交易平臺發布本市住房租賃房源信息。
九、本市建立互聯網住房租賃信息綜合治理工作機制,住建、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互聯網平臺發布住房租賃信息的監管,加強聯動,協調配合,綜合運用約談告誡、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公示曝光、暫停信息發布等方式加大對發布虛假、違法違規房源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懲處力度。
十、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