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4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財政廳關于做好內蒙古自治區萬戶企業登云公共服務系統云服務券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互聯網+先進制造業”發展工業互聯網的指導意見》、《工信部關于推動企業上云實施指南(2018-2020年)》(工信部信軟〔2018〕13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深化“互聯網+先進制造業”發展工業互聯網實施意見》(內經信發〔2018〕151號),推動企業利用云資源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自治區工信廳建設了“內蒙古自治區萬戶企業登云公共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系統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云化產品和云端服務。為調動企業上系統應用云端資源的積極性,降低企業信息化投入成本,自治區工信廳、財政廳決定在登云系統中發放云服務券,對企業上云給予政策獎補。
為引導企業有序、規范、安全上云,更好的落實政府獎補政策、發揮好引導作用,做好云服務券工作,現將系統工作流程等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意義和內涵
(一) 自治區以發放“云服務券”的方式,通過財政資金對企業購買“內蒙古自治區萬戶企業登云公共服務系統”服務商的云化產品和云端服務給予一定補貼。其目的是調動企業使用系統云化產品和云端服務的積極性,降低企業信息化建設投入成本。引導、促進企業加大資金投入,購買專業服務,提升我區企業信息化水平,增強我區企業競爭力。
(二) “云服務券”作為政府引導、支持企業登云發放的一種財政補貼憑證,按照“總額控制、專款專用、公開透明、普惠公平、先用先補、結余結轉下年、不足下年再補”的原則,統籌安排使用。“云服務券”的管理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在系統中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和備案管理,不得轉讓、買賣、贈送。
(三)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建立“登云企業出一點、云服務商貼一點、各級政府補一點”的激勵機制,鼓勵云服務商采取優惠折扣等各種形式促進企業上云用云,鼓勵各級政府部門采取補貼獎勵等多種方式支持企業上云。
二、對象和范圍
(一) 上云企業是指使用本系統云化產品和云端服務的企業、是“云服務券”的發放對象和使用者。要求在自治區內注冊登記,從事或服務于工業生產的企業,企業需正常經營,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 云服務商是指通過本系統搭建的平臺,為上云企業提供云化產品和云端服務的供應商。是由自治區工信廳組織盟市工信部門申報,擇優認定后備案的云服務商。要求在自治區內注冊登記,需正常經營,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無違法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能夠為上云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工信廳、財政廳通過系統對云服務商進行年度考核。
(三) 自治區工信廳和財政廳對“云服務券”實行統一管理,“云服務券”僅可在本系統中使用。提供服務的云服務商、申請“云服務券”的企業均要在“內蒙古自治區萬戶企業登云公共服務系統”上注冊登記。“云服務券”采用電子券形式,實行網上申請、自動生成、集中兌付。
三、云服務商的管理
(一) 云服務商登錄系統填寫注冊信息,掃描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并上傳。上傳信息應清晰可辨認,經工信部門審核后完成認證。
(二) 服務機構認證后,填寫產品詳情,在線發布云服務產品及價格,并標注云使用券所支持的產品,產品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價格。工信部門對云服務商發布的產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云服務商發布云服務產品。
(三) 云服務商退出機制:
1.自愿退出。云服務商有權主動退出服務系統,需提前30天向系統運營方提出自愿退出申請,并配合系統運營方做好各項服務交接。
2.強制退出。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云服務商,系統運營方強制其服務下架。
(1).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部門查處的;
(2).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受到社會大眾譴責或輿論廣泛批評的;
(3).拒不提供服務的、或提供虛假服務的、或套取政府資金的、或給服務系統及上云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4).破產、停業及倒閉的,或被政府機構、司法部門列入破產清算的;
云服務商退出時,不得損害服務系統各方的利益。云服務商退出后,有義務配合工信部門對已服務訂單進行工作交接和善后處理,并對產生的風險進行協查。根據協查結果,因云服務商退出而造成服務系統各方的損失,由該云服務商負責。對于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云服務商將進入服務系統黑名單并予以公示,同時移交司法機關。
四、上云企業的管理
上云企業登錄服務系統填寫注冊信息(社會統一信用代碼)進行注冊。注冊后,上云企業填寫認證信息,進行實名認證,掃描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聯系人身份證正反面、加蓋公章并上傳。上傳信息應清晰可辨認,經所在地盟市級工信部門審核后完成認證。
五、標準和條件
(一) 自治區工信廳、財政廳每年制定云服務券發放規模計劃,根據發放計劃在系統中設置云服務券規格和數量,并通過系統進行公示。
(二) 云服務內容分為三類。依據云服務(產品)的類型確定補助發放比例。其中基礎設施類云服務補助比例按企業登云總費用的15%發放,業務應用服務按20%發放,平臺系統類服務按25%發放。分類內容如下:
1.基礎設施類云服務。一是計算資源服務。使用云平臺的各種彈性計算服務,實現計算資源集中管理、動態分配、彈性擴展和運維減負。二是存儲資源服務。使用云平臺的塊存儲、對象存儲等云存儲服務,提高數據存儲的經濟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三是網絡資源服務。使用云平臺的虛擬專有云、虛擬專有網絡、負載均衡等網絡服務,高效安全利用云平臺網絡資源。四是安全防護服務。使用云上主機安全防護、網絡攻擊防護、應用防火墻、密鑰/證書管理、數據加密保護等安全服務,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2.業務應用服務。一是協同辦公服務。使用郵件、會議、通信等云服務,形成維護成本低、服務效率高的辦公系統,提高辦公效率。二是經營管理應用服務。使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等云服務,提高企業經營管理的科學性和效率。三是運營管理服務。使用采購管理、生產管理、銷售管理、供應鏈管理、客戶資源管理等云服務,提升企業運營管理水平。四是研發設計服務。使用計算機輔助設計、產品開發等云服務,在云端部署開發、設計環境,提升研發效率和創新水平。五是生產控制服務。通過MES(制造執行系統)、生產數據等系統上云,優化生產控制流程,提升生產效率和水平。六是智能應用服務。整合企業全局數據,打造智能研發、智能生產、智能營銷、智能服務等智能應用,提升企業智能化水平。
3.平臺系統類服務。一是數據庫服務。利用云數據庫系統,實現各類數據跨平臺、跨業務的協同管理。二是大數據分析服務。利用云端大數據平臺推動數據資源集聚,進行數據采集、存儲、分析、挖掘和協同應用。三是中間件平臺服務。利用云上中間件服務,構建分布式系統架構,滿足“互聯網+”轉型的需要。四是物聯網平臺服務。將海量物聯網終端設備接入云平臺,實現設備高效可視化在線管理。五是軟件開發平臺服務。通過云上開發平臺進行軟件生命周期管理,快速構建開發、測試、運行環境,規范開發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六是人工智能平臺服務。利用云平臺的計算資源,形成語音識別、圖像識別、人臉識別等智能服務能力,提升業務智能化水平。
(三) 單戶企業所有登云項目補助金額,每一年度累計最高補助不超過2萬元,重復內容不得重復計算。
六、云服務券的使用
上云企業在線選擇云服務商提供的產品進行購買,自行確定是否使用云服務券、使用多少金額的服務券。選定產品后,“云服務券”管理系統依據上云企業向云服務商購買服務的合同和財政補助比例計算確定額度后,自動生成“云服務券” 。云服務商按合同提供服務, 收取云服務費,并依據用戶會員取得的“云服務券”額度,相應抵減費用。如合同未能履行,“云服務券”即終止有效。云服務商按照服務協議,向上云企業提供達到相應標準的服務,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
七、云服務券兌現與結算
(一) “云服務券”由云服務商每年按照有關要求和流程統一申請兌現“云服務券”,同時報送發票、合同、轉賬信息、上云企業使用情況等材料。工信部門受托第三方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兌現申請在系統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程序撥付資金。
(二) 云產品、云服務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的,不予兌現。對云服務商提供服務(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相應扣減“云服務券”兌付金額。
八、其他
(一) 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內蒙古自治區萬戶企業登云公共服務系統”上公布全區統一的納入獎補的云服務商及提供的服務(產品)目錄、“云服務券”補貼比例和限額等事項,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在系統上公布本地區的支持政策,云服務商的優惠信息要在系統上公開發布。
(二) 企業申領“云服務券”實行公示制度。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已申領“云服務券”企業在“內蒙古自治區萬戶企業登云公共服務系統”上統一予以公示。
(三) 企業和云服務商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申領、使用、兌現“云服務券”,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監督,按要求將數據實時上報“內蒙古自治區萬戶企業登云公共服務系統”。一經發現企業和云服務商偽造虛假業務、虛報“云服務券”數額、套取財政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一律取消其申領和服務資格,并列入失信名單。
(四) 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共同制定“云服務券”的申領、使用、監督、兌現程序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機構制定“企業上云”評價標準,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企業上云”的過程進行量化和科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財政補貼支持的重要依據。
聯系人電話:
自治區工信廳,索全宏,0471-6946492;
自治區財政廳,銀宇星,0471-4192433;
系統平臺(技術支持),徐燁,15204719988。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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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