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9
司法部關于《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現將《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公眾可以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關注司法部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9月1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bsfjd@163.com。
司 法 部
2019年8月15日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辦案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制度。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應當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要求。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合法、中立、規范、及時的原則。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委托,組織所屬的司法鑒定人開展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遵守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正確適用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九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ㄈ珖痉ㄨb定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
?。ǘ┲笇Ш捅O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司法鑒定質量管理和誠信評價等制度并指導實施;
?。ㄋ模┙M織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并指導實施;
(五)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并指導實施;
?。┲笇痉ㄨb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與推廣,組織司法鑒定業務的國際交流、合作;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ū拘姓^域司法鑒定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ǘ┴撠熕痉ㄨb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
?。ㄈ┲笇Ш捅O督設區的市級,或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投訴處理工作;
?。ㄋ模┴撠熕痉ㄨb定機構的資質管理、司法鑒定質量管理和誠信評價等工作;
(五)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撠煂λ痉ㄨb定機構違法違規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ㄆ撸┙M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和培訓;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將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工作交由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設區的市級、或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承擔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指導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章 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鑒定機構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金數額、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等。
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ǘ┯胁簧儆谝话偃f元人民幣的資金;
?。ㄈ┯忻鞔_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宽椝痉ㄨb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第十五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暾埍?;
(二)證明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文件;
?。ㄈ┳∷C明和資金證明;
(四)與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行業資格或者資質證明;
(五)儀器、設備說明及所有權憑證;
?。z測實驗室相關資料;
(七)擬申請司法鑒定執業人員的相關材料;
?。ò耍┫嚓P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非法人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司法鑒定機構章程,按照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報核其機構名稱。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本?。ㄗ灾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后,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應當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外,還應當報經司法鑒定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司法鑒定機構依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執業風險金制度,或者參加司法鑒定執業責任保險。
第四章 審核登記
第十九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ㄒ唬┓ǘù砣嘶蛘哞b定機構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并按照法定的時限和程序完成審核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必需的儀器、設備和檢測實驗室、執業場所、擬申請執業人員專業技能等進行評審,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是司法鑒定機構的執業憑證,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持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準予登記的決定及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監制,分為正本和副本。司法鑒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變更、延續和注銷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要求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后的登記事項,應當在司法鑒定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獲準變更的事項,有效期限應當與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必要時,可換發許可證正本。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需要延續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延續登記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審核辦理。延續的條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申請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申請延續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依法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活動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停業、歇業一年以上的;
?。ㄈ┑怯浭马棸l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
?。ㄋ模┰O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終止的;
?。ㄎ澹┧痉ㄨb定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司法鑒定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名冊編制和公告
第二十七條 凡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編入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
第二十八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報司法部備案后,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負責匯總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編制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并定期公告。
未經司法部批準,其他部門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編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或者類似名冊。
第二十九條 辦案機關和公民、組織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在訴訟活動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辦案機關和公民、組織應當委托列入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三十條 編制、公告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具體程序、內容和格式等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可以要求鑒定機構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依法進行現場檢查、調閱、查閱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或者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并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理。
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協助開展調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就下列事項,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袷胤伞⒎ㄒ幒陀嘘P規章和管理制度的情況;
?。ǘ┳袷厮痉ㄨb定程序和適用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的情況;
(三)所屬司法鑒定人執業的情況;
?。ㄋ模┧痉ㄨb定質量管理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和利用司法鑒定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司法鑒定機構互聯,核查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情況。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執業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或者網上核查,并形成檢查或者核查報告,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司法鑒定機構的正常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鑒定機構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鑒定信息。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等級評估、鑒定質量評估和誠信評價制度,評估、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其組織未經登記,從事已納入本辦法調整范圍司法鑒定業務的,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司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龅怯浀乃痉ㄨb定業務范圍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
?。ǘ┪唇浺婪ǖ怯浽O立分支機構或者未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在登記執業場所外設立受理、接案、代辦、采樣、出診點(處)的;
?。ㄈ┪匆婪ㄞk理變更登記的;
?。ㄋ模┩扛摹⒊鲎?、出借、轉讓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五)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