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2
現將省住建廳報省政府的《湖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27日
通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洪山路7號1202室
郵 編:430071
電子郵件信箱:szffzbzqyj@163.com
湖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鄉面貌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暫存、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單獨暫存、統一收集、專業運輸、集中處置。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倡導通過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凈菜上市、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先進技術開發和收運、處理設施體系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公安、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餐廚廢棄物處置收益和處置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治理資金投入。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餐廚廢棄物處理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依法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納入當地生活垃圾處理費范圍,具體繳納標準和辦法,由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經營服務協議。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制定行業標準,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規范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將餐廚廢棄物處理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集約利用的原則,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實施餐廚廢棄物跨行政區域收集、運輸、處置。跨行政區域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的建設事宜以及相應的協作補償機制,由涉及到的行政區域協商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許可或者核準手續。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竣工驗收和環保驗收手續,并向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同時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排放登記申報制度,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單位簽訂協議,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在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定點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三)按照與收運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將餐廚廢棄物通過專用收集容器運至固定設置點,由收運單位統一收運。產生單位存放餐廚廢棄物的時間應不超過24小時;
(四)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不得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投放或倒賣或偷運至畜禽養殖環節。
(五)利用餐廚廢棄物處理設備等方式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及時將處置方案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就地處置方案備案信息;
(六)按照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置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十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并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運送至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式專用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并噴涂收運單位名稱和相關標識標志;
(三)建立餐廚廢棄物轉移、收集、運輸臺賬制度,并應當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二十一條 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設備、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后,方可進行工程化應用。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設施、設備處置餐廚廢棄物,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三)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程,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制訂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
(五)依法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來源、種類、數量、處置等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餐廚廢棄物暫存、收集、運輸、處置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
(二)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三)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廢棄物;
(四)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廢棄物;
(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八)擅自接收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運輸的餐廚廢棄物;
(九)擅自停業、歇業;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報告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協議期滿需終止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協議期未滿,需終止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并落實承接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經營服務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有效手段,提高餐廚廢棄物收集率,保障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有序、高效運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處置單位利用餐廚垃圾生產沼氣、電能、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飼料等產品的行為,落實稅收優惠、產品價格補貼,推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暫存、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暫存、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審核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同時征求同級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應當會同財政、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研究制定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建立激勵機制,支持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收投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并向同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信息;市場監管部門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及食品的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標準,保障建設用地供應。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管理餐廚廢棄物處置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應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經營資質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并將餐廚廢棄物的處理情況納入企業的等級評定;加強對牲畜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應依法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受理查處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指導和扶持餐廚廢棄物服務企業開展資源循環利用、技術研究開發、產品推廣應用等工作。
財政部門應研究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財稅政策,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經費,并加強資金監管。
物價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的收費標準,做好處理費的使用監管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信息平臺,匯集收運單位、處置單位以及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舉報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廢棄物排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信用體系,將各地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中標企業統一列入企業目錄,利用網絡平臺及時將企業行為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健全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并運至固定處置點;
(三)將餐廚廢棄物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餐廚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