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0
浙江省舟山市民政局制定了《舟山市社會組織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和推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優獎劣罰。旨在為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律意識,規范自身行為,切實履行服務責任。
《辦法》將社會組織在登管理記、財務審計、年度檢查等過程中存在的34項違法違規行為列為失信行為,其中21項列為嚴重失信行為、13項列為一般違規行為。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并核實社會組織具有1次以上嚴重失信行為或者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將其納入社會組織失信黑名單,通過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公示。同時登記管理機關報市信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對外發布,并依據相關規定作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辦法》明確,將社會組織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并在公示期滿三個月內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登記管理機關。
對存在問題按要求整改完畢的黑名單社會組織,且列入時間滿一年的,登記管理機關將該社會組織移出失信黑名單,否則將繼續留在失信黑名單中。
《辦法》對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社會組織,在列入黑名單期間,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其采取相應懲戒性措施。該類社會組織將不得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參加公益創投活動,不得列入《舟山市社會組織承接轉移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推薦性目錄》,已列入的,從目錄中刪除;不安排財政資金或福彩公益金予以補貼資助。
不得申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已認定的,按規定予以取消;不得參加評估。對已獲得評估等級的,按規定取消或降低評估等級;不予推薦參加評獎評優。在日常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財務審計和行政檢查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