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30
印發《關于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財金規〔2017〕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有關要求,加快推進涉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按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嚴厲打擊涉金融違法失信行為,營造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簽署了《關于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商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3月9日
《關于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有關要求,加快推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嚴格落實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的各項懲戒措施,決定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適用主體和情形
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是指將金融活動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金融活動主體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并由相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聯合懲戒,同時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示的系統性工作。這項工作是凈化金融環境、規范金融秩序的重要舉措,對促進金融活動參與主體守法守信有重要意義。
(一)適用主體。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適用以下金融活動參與主體:
1、經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依法經登記、備案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機構;
2、經相關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企業;
3、經工商注冊成立的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企業;
4、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等金融交易對手方或融資主體;
5、以上機構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
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涉及金融活動的主體。
(二)適用情形。適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經相關管理部門認定,應將其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債務等惡意逃廢債行為;
2、一方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及利用其他詐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詐騙行為;
3、有非法集資行為或從事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4、其他涉及金融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和因違反金融監管規定被依法處以較重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管理
(一)名單認定。相關管理部門根據法院判決、法院裁決、行政處罰或行政認定決定,確定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相關生效刑事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內的有關信息推送給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由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將符合適用情形的相關機構或個人納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應自行政處罰或行政認定決定生效起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適用情形的相關機構或個人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統一的名單列入原則和尺度以及各領域具體列入標準。
(二)名單報送。各相關管理部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形成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數據庫。報送內容應當包括失信機構名稱(或失信個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列入部門、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對于失信人為法人的,應同時報送其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號。對于符合移出標準的失信人,應報送移出日期和移出事由。
(三)名單公布。除依法不得公開和特殊情況不宜對外公開的之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全國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各地各級相關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本轄區或本層級的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通過網絡、出版物等媒介予以公布。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全國適用。
(四)聯合懲戒。各相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市場禁入、限制參加政府采購、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等。具體參與部門和懲戒措施由《關于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
各級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已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金融活動主體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審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各級相關管理部門應將懲戒執行情況及懲戒案例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名單移出。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所依據的法院判決、法院裁定、行政處罰或行政認定決定被撤銷或被變更后不符合適用情形的,列入部門應當在知道相關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移出申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實后,可以將其移出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并予公告。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已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滿5年后,且列入期間未再次出現適用情形的情況,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相關名單移出。
對人民法院判決實施監禁刑罰的失信人,列入期限為自法院判決生效至刑罰執行完畢后滿5年。列入期間未再次出現適用情形的,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相關名單移出。
在被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期間再次出現適用情形的,其移出時間自新的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順延五年,并更新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相關信息。
(六)異議處理。金融活動參與主體對被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列入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列入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訴人;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七)失信提醒。相關管理部門將符合適用情形的失信主體列入失信人名單前,應告知失信主體。相關機構向涉嫌違反合同約定的融資主體通知或催告時,可以提示其可能被列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風險。
三、組織保障
(一)相關管理部門負責本領域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工作,制定本領域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細則;負責本領域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負責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主體信息的歸集和報送工作;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懲戒措施。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或授權行業協會參與或承擔上述工作。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在“信用中國”網站設立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專欄;負責及時更新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目錄及懲戒處罰措施等信息;負責建設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工作的信息歸集、跟蹤、監測和評估。
(三)相關管理部門在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