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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8-10-12

 《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快遞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應用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快遞業信用信息是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從事快遞業務經營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郵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四條 快遞業信用管理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在全國依法推進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

  省級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依法推進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條 快遞業信用管理以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為主要對象,建立唯一信用檔案進行信用評定和管理。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加盟企業、分支機構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管理。

  第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商務、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質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溝通協作,逐步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信用建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與考核,不斷提升企業信用水平。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在信用建設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引導和督促會員單位加強行業自律,通過行業公約等倡導信用建設,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信用檔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設快遞業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建立電子化信用檔案,用以記錄、存儲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

  省級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對本轄區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檔案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信用檔案應當使用統一的信用代碼。信用代碼具有唯一性。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使用國家有關登記管理部門發放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信用代碼、住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信息等;

  (二)許可管理信息。包括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備案、年度報告、變更以及許可的地域范圍、業務范圍等情況;

  (三)快遞服務質量信息。通過滿意度調查、消費者申訴、時限測試、行政執法、輿情監測等反映的快遞服務質量狀況;

  (四)寄遞安全信息。包括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制定執行安全制度、組織安全培訓教育、落實重大活動安全保障措施、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等情況;

  (五)社會責任信息。包括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開展企業誠信文化建設,履行綠色環保責任,遵守快遞市場秩序,弘揚行業核心價值觀等情況;

  (六)獲得表彰、獎勵等其他反映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十三條 省級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負責采集本轄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

  跨省(區、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信用信息由所在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采集。

  第十四條 按照快遞業信用信息產生的方式和來源,采集的途徑包括郵政管理部門收集錄入、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申報錄入、共享其他部門信息等。

  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通過下列方式采集:

  (一)基本信息。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基本信息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采集。與系統對接有異常的,核實后補正錄入;

  (二)許可管理信息。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備案、年度報告、變更的信息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采集。信息存疑的,結合其他信息源比對核實后補正錄入;

  (三)服務質量信息。郵政管理部門通過滿意度調查、消費者申訴、時限測試、行政執法、輿情監測等手段獲取的服務質量信用信息,直接從相關信息系統采集或者由相關部門提供。產生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其他服務質量信息,應當由該企業在該信息產生后10日內主動申報;

  (四)寄遞安全信息。消費者申訴、行政執法、輿情監測等涉及寄遞安全的信用信息,直接從相關信息系統采集或者由相關業務部門提供。產生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其他寄遞安全信息,應當在該信息產生后10日內主動申報;

  (五)社會責任信息。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應當主動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郵政管理部門履行職權過程中獲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信用信息,由郵政管理部門錄入。

  第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其他部門獲得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通過共享機制采集。

  其他相關信用信息,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信息來源、產生方式等確定適當的方式采集。

  第十七條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決定生效之日起10日內自行完成信用記錄的變更。

  其他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變更或者撤銷的,通過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認為信用信息記錄不準確,可以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

  信用信息記錄經當場復核有誤且可當場完成變更的,應予當場變更。

  第十九條 本年度信用信息采集、申報、變更、提出異議,不得遲于次年2月15日。

  第三章 信用評定

  第二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開展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工作。

  省級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開展本地區快遞業信用評定工作。

  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可由郵政管理部門、快遞行業協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從業人員、用戶代表等組成。

  第二十一條 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負責編制年度評定方案,確定評價指標并賦予相應分值,明確守信企業、失信企業和信用異常企業的確定標準。

  評定方案按照兼顧穩定性和適應性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編制一次,經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審定,可以繼續沿用上一年度評定方案。

  評定方案編制應當充分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等相關主體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確定通用信用評價指標,各地可以結合實際補充提出適用于本地區的信用評價指標。

  通用指標與本地區指標的權重比例由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應當于每年9月30日前審定發布次年的評定方案。各地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審定發布本地區次年評定方案。

  第二十四條 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信用評定的周期為一年度。信用情況的發布和通報等可以視管理需要采取按月度、季度、半年等周期實施。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由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依據評定方案直接將其列入快遞業失信名單。

  第二十五條 快遞業信用評定采用百分制。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根據評定方案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情況考核打分,得出評定結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應用

  第二十六條 各地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發布上年度快遞業信用評定結果,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應當于3月31日前發布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結果。

  第二十七條 對擬列入失信名單的企業,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應當通過網站等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個月。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被列入快遞業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審查結果重復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經審查發現列入失信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五日內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共享和查詢等方式披露。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予披露。

  第三十條 披露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許可管理信息為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應內容;

  (二)其他信息包括行為事實、認定部門和時間、認定文件和文號、信息來源部門(單位);

  (三)信用評定結果包括評定分數等。

  第三十一條 信用信息按照下列規定期限披露:

  (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基本信息、許可管理信息長期披露,已注銷的除外;

  (二)其他信用信息以及評定結果披露期限為2年,自信用評定結果發布之日起計算,超過2年的轉為檔案保存;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年度守信名單和失信名單應當通過郵政管理部門網站、報紙等媒介公開。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快遞業管理信息系統共享快遞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詢公開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查詢非公開的信用信息,應當征得被查詢企業書面同意。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被列入年度守信名單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評優評先、爭取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優先予以考慮和安排。

  第三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被列入年度失信名單或者信用異常名單的,取消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郵政管理系統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對列入信用異常名單的企業,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告誡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八條 對列入快遞業失信名單的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作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提高對其隨機抽查的頻次和比例;

  (二)列入失信名單且被依法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再次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新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或者其他高層管理人員任職新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重點審查;

  (三)取消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人員在郵政管理系統的評優評先資格;

  (四)按照聯合懲戒機制通過郵政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由其他部門審慎批準失信企業新增項目、土地使用、政府采購、融資貸款、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措施,取消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人員評優評先資格;

  (五)由行業協會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企業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九條 被列入失信名單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移出失信名單:

  (一)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失信名單的,次年信用評定為守信企業的;

  (二)非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失信名單的,次年信用評定未被列入失信名單或者信用異常名單的。

  第四十條 基于信用修復被移出失信名單的企業,自移出之日的次日起解除對其懲戒措施。移出失信名單的評定年度,不得對其實施本辦法規定的激勵措施。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狀況,基于特定的方法編制信用指數,以反映行業信用建設的動態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快遞業信用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開拆檢查。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郵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引導全行業開展誠信文化建設,營造講誠信、守信用的行業氛圍。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與其他部門簽訂聯合獎懲備忘錄等方式,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工作機制,提升信用管理實效。

  第四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申報相關信息,應當確保及時、真實、完整,不得遲報、謊報和瞞報。

  第四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采集、使用、披露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對快遞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暫時不納入本辦法調整。

  各地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探索開展對快遞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以上含本值,以下不含本值,日為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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