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7
《山西省長治市文化市場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市場經營秩序,推動文化市場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治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長政辦發[2017]114號)精神,建立健全山西省長治市文化市場信用監管機制,全面推進信用長治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長治市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監管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的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行政相對人包括依法登記或備案在長治市區域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和服務活動的文化市場經營服務主體以及在長治市區域內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文化市場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包括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管理、信用信息公布、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長治市文化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相對人的信用信息歸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市文化局設立長治市文化市場信用管理工作領導組,成員如下:
組 長:盧展中 市文化局副局長
成 員:張劍鑫 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科科長
蓋國祥 市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大隊隊長
領導組設在市局文化市場科,由文化市場科承擔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五條 評價行政相對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對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對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對人其他信息。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對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股東或者合伙人等基本登記注冊信息。
(二)行政相對人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三)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獲得的認證認可信息。
(四)歷年年度信用評價信息。
(五)其他反映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的信息。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二)確認違法違規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拒絕、阻撓執法;偽造或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隱瞞、偽造、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等行為信息。
(四)在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信息。
(五)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或者因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受到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信息。
(六)在經營中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未履行相關義務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在營業性演出活動中囤票或其他手段惡意炒作、操縱市場的行為;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以假唱欺騙觀眾;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
(七)違反信用承諾的信息。
(八)國家和山西省、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條 行政相對人其他信息包括:
在日常經營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獲政府、行業協會表彰獎勵信息。在行業發展中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獲政府、行業協會表彰獎勵信息。積極承擔社會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煙等社會責任和義務,積極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公益活動獲政府、行業協會、社會公益組織表彰獎勵的信息。國家和山西省、市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由實施檢查或屬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錄入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
第十條行政相對人對其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在自信息記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歸集部門提出修改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信息歸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予修改。
第十一條 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記錄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屆滿后自動轉入歷史信用信息。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許可之日至注銷之日,許可證被吊銷的,保存期限延長至吊銷之日起滿10年;擅自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行政相對人信息保存期限為自記錄之日起滿10年。
第三章 信用宣傳和信用承諾
第十二條 長治市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日常管理、文化執法、行政許可工作中積極開展文化市場誠信主題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
第十三條 長治市各級文化市場行業協會應將文化市場誠信宣傳作為日常重要工作,營造行業誠信經營氛圍,提升會員誠信經營意識。
第四章 信用評價標準與等級
第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信用評價包括動態信用評分和年度信用等級。行政相對人動態信用評分是指行政相對人的信用信息產生后,按照信用評分標準實時計算得出的分值。行政相對人年度信用等級是根據行政相對人年度內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評分按照標準確定的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行政相對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納入當年度行政相對人年度信用評級。長治市文化局在當年度1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對人年度信用等級,行政相對人年度信用等級有效期為當年度公布日期至當年度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人,不參加當年度信用評價:
(一)行政相對人上年度正常經營時間不足三個月的。
(二)其他不應參加當年度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十六條 行政相對人信用評分采取加減分方式。行政相對人信用評分滿分為100分,起評分為90分, 根據以下標準進行加減分:
(一)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但免于行政處罰的,每項違法行為減3分。行政相對人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除按每項違規行為減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處罰情形累計減分: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減2分;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減3分;受到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的,減5分;受到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減20分;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減30分;同一案件處以多項行政處罰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減分。
(二)因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的,減30分。
(三)因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因經營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因經營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或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減20分。
(四)有違反信用承諾行為的,每次減3分。
(五)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的;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減30分。
(六)在經營中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未履行相關義務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減30分。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減12分。
(八)拒絕、阻撓執法;偽造或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隱瞞、偽造、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為的,減30分。
(九)同一行為符合上述多條減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減分標準減分。
(十)行政相對人年度內未有信用減分情形,且受到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級以上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的,經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可按照以下標準加分:國家級,加10分;省級,加8分;市級,加5分;區、縣(市)級,加3分。
第十七條 文化市場執法部門可根據行政相對人動態信用評分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日常檢查頻次。
第十八條 行政相對人年度信用等級根據年度信用評分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行政相對人年度信用等級設為四個級別,分別為: A級(守信)、B級(基本守信)、C級(失信)、D級(嚴重失信)。
(二)年度信用評分大于90分評定為A級(守信)。
(三)年度信用評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評定為B級(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評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評定為C級(失信)。
(五)年度信用評分小于65分評定為D級(嚴重失信)。
第十九條 行政相對人動態信用評分和年度信用等級由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根據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標準生成。
第二十條 行政相對人連續2年年度信用等級均為A級的,列入“文化市場誠信紅名單”(簡稱“紅名單”)。
第二十一條 “紅名單”有效期二年。在“紅名單”有效期內,列入“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因違法違規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處罰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列入黑名單時,從“紅名單”刪除。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連續2年年度信用等級均為D級的,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簡稱“黑名單”)。經營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滿5年的,由列入機關組織監督檢查,未發現在列入期間有違反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行為的,移出黑名單并予公布。
第五章 信用分類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或列入“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長治網站展示相關信息,優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準許行政相對人使用和宣傳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三)列入“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申請項目資金扶持或文化產業等優惠政策時,給予優先推薦。
(四)列入“紅名單”行政相對人申請辦理行政審批、備案、認證認可等業務時,可“容缺受理”。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在書面承諾規定期限內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五)文化市場執法部門相應減少檢查頻次。
(六)進入政府、行業協會評先評優候選名單。
(七)鼓勵各區、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根據行業、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其他激勵措施。
(八)上報紅名單信息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長治網站,建議其他行政部門進行聯合激勵。
第二十四條 對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的行政相對人,負有日常監管職責的文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守法誠信從業。
第二十五條 對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的行政相對人,區、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舉辦文化市場法律法規培訓班,對負責人進行警示教育。
(二)文化市場執法部門相應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十六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和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的行政相對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市文化局官網公示“年度文化市場嚴重失信單位名單”和“文化市場黑名單”。“年度文化市場嚴重失信單位名單”公示日期自年度信用等級評定公布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
(二)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文化市場執法部門增加日常檢查頻次,將其列入專項整治行動或專題檢查必檢單位。
(三)對行政相對人法定負責人進行單獨約談教育。
(四)取消被列入“黑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在長治市文化行政部門的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府采購、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資格。
(五)對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許可、注冊備案、認證認可等申請的,從嚴審查,重點監管。
(六)建議各區、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根據行業、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其他懲戒措施。
(七)上報黑名單信息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長治網站,建議其他行政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第六章 信用信息發布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和市文化局官網是長治市文化市場信用信息歸集、數據分析、查詢、交換與發布的平臺。
第二十八條 長治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長治市文化市場行政相對人信用等級的發布。
第二十九條 信用信息的查詢:
(一)公眾可以查詢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
(二)行政相對人經身份確認后可以查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職權可以查詢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長治網站對接,報送行政相對人的信用信息和紅黑名單信息。
第三十一條 行政相對人信用檔案以電子檔案為主,紙質檔案為輔。
(一)電子檔案。自許可之日起自動生成行政相對人的電子信用檔案;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及山西省區域外注冊的行政相對人第一次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后,自動生成電子信用檔案。
(二)紙質檔案。紙質檔案只作為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的證明性資料,由信息歸集錄入部門依有關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管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長治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錄入、更新、上報信息的。
(二)延報、漏報、誤報信息的。
(三)丟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證據資料,或資料未按規定歸檔的。
第三十三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因玩忽職守泄露行政相對人的保密信息和商業秘密,或者營私舞弊為行政相對人篡改、刪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長治市文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