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0
《井陘縣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示范帶頭作用,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加強對誠實守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對違法失信行為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經濟秩序,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現就井陘縣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任務
(一)健全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信用記錄是井陘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有關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以及信用服務機構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的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信用記錄的查詢渠道包括“信用石家莊”、“信用河北”、“信用中國”、各級政府采購網和縣政府各部門網站。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相關證據應與其他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所需文件一并保存。
(二)健全信用信息歸集、查詢、公示機制。各地各部門要采取有效方式,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掌握的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匯總、整合,并按規定向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推送并及時更新,充分發揮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的查詢公示、協同辦公、聯合懲戒的作用,實現井陘縣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各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要按照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開公示。完善司法機關在“信用石家莊”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
(三)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1、選樹誠信典型,規范“紅名單”制度。各地各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商會要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本部門本行業誠信典型認定或評價標準,建立“紅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對誠信典型實施聯合激勵政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商業經營、志愿服務、稅費繳納等重點領域,每年要樹立一批講信用、重信譽,誠信經營的典型企業和個人。
2、優先提供資金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門在辦理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金融監督管理、資質審核認定、評優評級等行政管理事項時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規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引導金融、商業銷售等市場服務機構提供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降低誠信市場主體交易成本。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
3、優化行政監管檢查。各地各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誠信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市場主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4、探索實行行政審批便利措施。各地各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5、加強宣傳推介。各地各部門應將誠信市場主體及其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本地本部門和“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導征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誠信問題反映較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對守信者加大激勵性評分比重。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開展信用評級評價,表彰誠信會員。
(四)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1、明確嚴重失信行為,規范“黑名單”制度。各地各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商會要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本部門本行業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或評價標準,建立“黑名單”制度。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為;涉及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惡意欠繳社會保險費、拒不依法參保、拖欠農民工工資、非法集資、合同欺詐、計量作弊及欺騙、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失信行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失信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在去產能過程中惡意阻擾、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的失信行為;在項目申報、資格認定中故意提供備案、土地、環評、知識產權、貸款合同等虛假文件和虛假證明,騙取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的失信行為。
2、加強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3、加強司法性約束和懲戒。加強失信違法案件移交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建設,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加大對信用信息系統的查詢應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違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引導誠信訴訟,加強對虛假訴訟的識別和打擊,依法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加大裁判文書執行力度,保護守信者的正當權益。建立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
4、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對法院已判決生效、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5、加強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6、加強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和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五)健全信用聯合獎懲觸發響應機制。各有關部門是本部門本領域信用聯合獎懲的發起部門,要依法依規明確信用聯合獎懲的具體事項,建立本地本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確定本部門本領域激勵和懲戒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信用聯合獎懲措施。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為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失信主體采取相應的信用聯合獎懲措施。
(六)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懲戒措施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要依法依規建立健全本部門信用修復機制,確定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明確信用修復規則和辦理程序。各地各部門在收到失信市場主體的信用修復申請后,要認真組織核查,符合修復要求的,按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并及時將修復結果報送縣信用辦,并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失信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結果生效后,有關部門或社會組織對該市場主體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應予以解除。
(七)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切實保障信用主體權益。在收到市場主體異議申請或投訴后,信息提供單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經核實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核實無誤的繼續執行。核實結果及時向申請或投訴人反饋,并報送縣信用辦,同時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聯合懲戒措施。因錯誤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八)健全應用信用平臺協同辦公機制。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要求,在日常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時查詢和應用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公示的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并對涉及本部門本行業的嚴重失信行為主體、誠信典型、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行政相對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獎懲措施。
二、使用領域
(一)財政資金補助。將申報主體的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申請財政資金補助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選樹為誠信典型或信用狀況良好的申報主體優先給予資金補助,對被確定為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申報主體,不納入資金補助范圍(社會福利扶貧資金除外)。
(二)政府采購。將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資格審查、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選樹為誠信典型或信用狀況良好的供應商在評審環節給予加分支持,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將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的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資格審查、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采取招投標活動中嵌入信用等級準入和信用加分標準的方式,規范招投標行為。
(四)采用招投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要求投標企業提供信用報告,作為其開發能力和資質審查、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將受讓人的信用報告作為受讓人資格審查重要依據之一,對于未提供信用報告或信用檔案中有失信信息記錄的企業,不列入受讓人候選名單。
(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在落實有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節能減排、招商引資、科技創新等稅收優惠政策時,應審查企業信用狀況,優先支持被選樹為誠信典型或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發展。
(七)金融監督管理。在申請開設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等金融工作中應用企業信用報告。
(八)資質審核認定、評優評級。在辦理市場主體各種資質審核或評估認定、評優評級業務時,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譽水平的參考依據之一。
(九)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鼓勵和支持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行政審批、市場準入、中介服務、股權投資、融資項目等行政管理領域和重要環節制定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方法,查詢信用記錄或使用信用報告。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行政管理事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信用辦會同有關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信用記錄核查和信用報告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查詢信用記錄和使用信用報告的主體責任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紅黑名單”、信用聯合獎懲制度,研究制定本部門實施細則,公布聯合獎懲對象和獎懲結果,并及時報送縣信用辦,同時推送到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自2017年6月份開始,在辦理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時設置信用資格審查、信用評審標準事項,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宣傳報道力度。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在全社會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氛圍。
(三)加強管理服務。縣信用辦要加強信用服務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信用產品、信用服務的管理、服務和培訓,為信用服務機構、信用從業人員在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未在信用管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的信用服務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不得在井陘縣開展信用服務業務,未經信用管理部門審核的信用報告不得作為辦理行政管理事項的依據。
(四)加強安全保密。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時,應依法依規做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工作,未經信用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及相關內容提供給其他部門、機構或個人。違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提供資金保障。根據省、市、縣政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要求,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的信用報告,采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六)加強考核監督。縣政府將各地各部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開展信用聯合獎懲的情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各地各部門要在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將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情況報送縣信用辦(發改局)。對未按要求落實相關工作任務的部門,要通報批評或約談主管負責同志。對未進行信用記錄核查和使用信用報告而導致決策或工作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