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0〕8號)等有關要求,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建立健全聯合獎懲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限制不動產交易的懲戒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與房屋司法拍賣。
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三、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與人民法院要積極推進建立同級不動產登記信息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在為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辦理轉移、抵押、變更等涉及不動產產權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時,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給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及時反饋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