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4
近日,國家食藥監局發布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的信用信息主動公開給市民。對于抽檢中發現問題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藥監將把其信用信息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管理對象包括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等。
根據《辦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日常檢查、飛行檢查的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品種批次等,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辦法》規定,信用信息系統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并及時更新。地方食藥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辦法》還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涉及公開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