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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歸集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2018-07-27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歸集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以下稱“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的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部門協同監管,更好地服務各類企業和社會公眾,促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辦函〔2016〕7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通過公示系統(山東)歸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涉企信息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示系統(山東)是國務院批準建設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省級子系統,是全省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平臺,是企業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法定平臺,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實施網上監管的操作平臺,是各級政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的工作平臺。

  第四條 公示系統(山東)主要由面向社會公眾和各類企業的統一公示查詢門戶、面向全省各級行政機關的協同監管門戶構成。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各級工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涉企信息,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以及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并自主申報公示、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七條 公示系統(山東)統一通過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加強與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稱“省信用平臺”)、山東省政務服務平臺的深度融合,實現與各級行政機關涉企信息無障礙交換和信息共享。

  第八條 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的歸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準確、及時、必要的原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九條 省政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推進全省涉企信用信息歸集應用有關工作。

  省級工商部門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公示系統(山東)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維護,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和業務規范,牽頭推進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的歸集應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示系統(山東)有關工作的落實。

  第十條 省級工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和公示系統(山東)運行管理的評估辦法及標準,建立相關工作核查機制,及時對工作進展落實情況進行督查通報。必要時,可由第三方實施專項評估。

  第二章 涉企信息歸集與公示

  第十一條 公示系統(山東)歸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

  (二)行政許可信息;

  (三)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信息;

  (五)各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建立的對企業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并公示的“黑名單”信息;

  (六)企業依法應當自主公示的信息;

  (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司法機關強制執行股權變更登記信息、股權凍結信息等司法協助信息;

  (八)小微企業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九)稅務部門的非正常戶認定信息;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本條規定的數據格式規范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法定依據和本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建立本部門涉企信息歸集工作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歸集公示涉企信息。

  (一)行政許可的準予、變更、注銷、吊銷、撤銷信息。行政許可準予的,歸集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行政許可(審批)文書編號、文書名稱、有效期起始和終止日期、許可(審批)內容、許可(審批)機關、公示期限、許可(審批)文書狀態。行政許可(審批)變更的,歸集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行政許可(審批)的變更事項、變更前內容、變更后內容,許可(審批)的變更時間、變更許可(審批)的機關、公示期限。行政許可(審批)注銷、吊銷、撤銷的,歸集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行政許可(審批)注銷、吊銷、撤銷的日期及原因,許可(審批)機關、公示期限。

  (二)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處罰決定書文號,違法行為類型(違法行為名稱),行政處罰內容(處罰措施),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處罰變更信息的,歸集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行政處罰變更內容、變更日期,變更行政處罰的機關、公示期限。

  (三)“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信息。歸集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抽查實施機關,抽查事項,檢查完成日期、抽查檢查結果。

  (四)其他依法應公示的企業信息。歸集內容應符合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公示系統(山東)相關數據規范標準。

  第十三條 涉企信息的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的標識。

  第十四條 涉企信息的歸集實行“誰產生、誰提供,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核實其提供的涉企信息,對其提供的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保證公示信息質量。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自主公示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的,由其對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在涉企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統一通過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交換共享至公示系統(山東);省級工商部門應將接收信息于20個工作日內記于企業名下,并通過公示系統 (山東)向社會公示。其中,“雙公示”信息通過省信用平臺共享交換至公示系統(山東)。

  實行“雙告知”“多證合一”和“證照分離”的各級行政機關,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協同監管門戶(以下稱“協同監管門戶”),實現涉企信息的互聯共享。

  非我省行政機關產生的涉及我省企業的信息,凡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交換方式提供的,由省級工商部門記于相應企業名下并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協同監管門戶實行賬戶分級管理,為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提供用戶名和登錄密碼,支持其通過在線錄入、數據導入、數據接口、數據交換等方式歸集公示涉企信息。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部門(行業)賬戶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歸集公示工作。

  第十七條 省級工商部門應當將公示系統(山東)歸集公示的涉企信息,按有關規定時限要求,匯總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確保全省企業公示信息在全國范圍內的一致性、準確性。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向公示系統(山東)歸集公示信息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保密及安全審查機制。

  第十九條 公示系統(山東)歸集至企業名下的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信息時,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的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身份證號碼和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一律不予公示。有關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公示系統(山東)歸集的涉企信息產生日期上溯至2014年10月1日,各級行政機關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將有效信息歸集公示完畢。法律法規和國家對歸集時間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實施后產生的涉企信息,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和路徑,及時歸集和公示。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系統(山東)公示期限原則上為1年,其中涉及行政機關確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限起始時間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公示期限屆滿的,不再對外公示。

  第三章 涉企信息共享與應用

  第二十二條 公示系統(山東)通過統一公示查詢門戶面向社會公眾和各類企業免費提供每天24小時的企業信息公示查詢服務;支持公示信息訂閱和公示信息異議網上受理;支持電子營業執照展示和下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可依法查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經被查詢企業書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被查詢企業屬地工商部門,查詢該企業選擇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第二十三條 按照全省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有關要求,依托全省統一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臺,公示系統(山東)以降低社會交易成本為目標,開放公示的企業信息資源,支持企業信息在公共服務領域中的應用,鼓勵社會各方運用公示數據開發合規的企業信用衍生產品;支持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形成社會各方對同一企業不同側面的相關數據描述。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通過協同監管門戶或后臺數據接口,實現信息歸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統計查詢和數據共享。

  各級行政機關共享獲取涉企信息,應當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則,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確定關聯的涉企信息查詢事項;因依法履職確需查詢獲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獲取超出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報經省級工商部門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門同意。

  各級行政機關從協同監管門戶共享獲取的相關涉企信息,主要滿足于本部門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資格準入、表彰獎勵、聯合懲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統(山東)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工商部門依托協同監管門戶,做好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雙告知”工作。企業登記涉及后置審批項目的,企業登記注冊后,工商部門通過協同監管門戶向后置許可部門推送,后置許可部門通過登錄協同監管門戶獲取后置許可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后續監管。辦理后置許可后,通過協同監管門戶反饋后置許可信息,由工商部門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使用協同監管門戶,與其他政府部門交換案件線索、市場監管風險預警等協同監管信息;開發大數據分析功能模塊,共享運用分析結果,支持各部門實施信用監管、智能監管、精準監管。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跨部門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機制,按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原則,實施從企業準入到退出全過程的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各級行政機關應將本領域的失信企業信息,通過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或直接推送的方式,推送至協同監管門戶,由工商部門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供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聯合懲戒和社會公眾監督。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管理企業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企業、招投標、政府采購、表彰獎勵、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應將公示系統(山東)、省信用平臺歸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農資領域嚴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海關失信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嚴重失信企業、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相關責任主體、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等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通過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向協同監管門戶推送“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由省級工商部門記于企業名下,并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涉及“多證合一”的企業,工商部門依法審核后,直接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在公示系統(山東)公示,并通過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與各相關行政機關實時共享,及時推送至省信用平臺。企業不再另行辦理“多證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證照事項,相關行政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滿足管理需要。

  第三十條 依托公示系統(山東),升級拓展小微企業名錄(山東)信息系統,建立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扶持政策申請導航、小微企業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公示等功能模塊,打造小微企業“雙升”戰略工作平臺。

  第三十一條 在企業通過公示系統(山東)提交并公示簡易注銷公告后,省級工商部門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向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共享提交簡易注銷公告的企業名單信息。公告期內,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及社會公眾,可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向工商部門提出異議。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簡易注銷。工商部門依法辦理企業簡易注銷后,將注銷結果信息共享至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并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依托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凡是能通過公示系統(山東)、省信用平臺交換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交相關書面證明,實現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門共享、多方使用。

  第四章 涉企信息管理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級工商部門負責對各級行政機關實行統一授權管理,對涉企信息實行分級分類應用,按流程設置系統登錄、信息訪問和應用權限。

  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機制、信息查詢制度規范和信息管理保密審查制度。

  第三十四條 省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建立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日常運行監控,做好安全防護和容災備份。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數據質量評估檢查機制,定期開展數據質量監測。建立健全數據使用管理機制,明確使用管理職責、人員、權限和流程。

  第三十六條 涉企信息提供單位發現公示的企業信息變更、失效、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將更正結果信息歸集至公示系統(山東)并向社會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公示的涉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向涉企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核實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涉企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及時予以修正并書面答復申請人,同時將更正結果信息及時歸集至公示系統(山東)并向社會公示。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在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期間,涉企信息提供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暫停公示該企業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公示系統(山東)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導致提供信息不準確、不及時,或利用工作之便違法使用公示系統(山東)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企業或社會公眾未經工商部門同意,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批量獲取公示系統(山東)數據信息,對公示系統(山東)的運行產生不良影響的,或非法修改刪除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相關信息,在公示系統(山東)的歸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公示企業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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