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發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建設,規范山東省煙臺市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煙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市信用辦《煙臺市建立誠信“紅黑榜”發布及聯合懲戒制度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煙臺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建筑市場主體,其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的采集、認定、發布、管理和應用等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發布、管理工作。局屬相關職能科室、單位及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采集、認定各行業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并監督落實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結果的管理和應用。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
第四條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歸集、公開、使用和監督管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客觀、準確、及時、有效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信息共享、合理獎懲、社會監督的評價方式。
第五條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發布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完善“市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并向“省一體化平臺”推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黑名單”信息。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發布管理制度》和各自管理權限開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黑名單”信息的采集、認定、管理和應用工作。
第六條 “紅名單”企業,是指從事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誠實守信經營,經有關部門或社會組織依照有關認定標準確定為應受到守信表彰獎勵的建筑市場主體。(“紅名單”企業認定辦法詳見附件1)
第七條 “黑名單”企業,是指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存有嚴重失信行為,或者破壞行業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經有關部門或社會組織依照有關認定標準確定為受到失信懲戒的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企業認定辦法詳見附件2)
第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采集、認定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時應當依據下列資料:
(一)表彰、獎勵的證書或者書面決定原件;
(二)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與監督檢查中下發的執法建議書、處罰決定書、隱患整改通知書等;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發布的相關信息;
(五)煙臺市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發布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等級;
(六)煙臺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系會議成員單位發布的建筑行業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表彰獎勵、處罰、處理、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采集、認定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紅名單”“黑名單”企業名單原則上由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每年四月份在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上公開發布。
“紅名單”“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半年公布一次修訂后的名單。被列入“紅名單”“黑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如在對外公開期內出現違法違規、違諾失信或重大立功表現等行為,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填寫《煙臺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移除/保留)提報表》(附件3)并附以相應的證明材料,經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證屬實并研究通過后,移除或保留“紅名單”“黑名單”。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省、市一體化平臺,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對列入“紅名單”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資質資格、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政策扶持、評優評獎等方面實行“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
對列入“黑名單”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并依法依規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項目開工等方面采取約束和懲戒措施,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列為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執法檢查的必查對象。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紅名單”“黑名單”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黑名單”信息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黑名單”信息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紅名單”“黑名單”信息采集、認定、公開和推送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市級一體化工作平臺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紅名單”“黑名單”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核查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紅名單”“黑名單”信息推送情況。對于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紅名單”“黑名單”信息的,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保證信用信息真實、完整。對于采集、認定、推送、公布虛假“紅名單”“黑名單”信息,故意瞞報“紅名單”“黑名單”信息,篡改“紅名單”“黑名單”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紅名單”“黑名單”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紅名單”“黑名單”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發布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紅名單”“黑名單”信息發布、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行為,向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投訴。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