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緊緊圍繞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誠實守信、優化營商環境作出規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分別是規范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以及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
近年來,一些地方由于財力不足、資金不到位等種種原因,地方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不時發生。《條例》出臺有利于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得到及時支付,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同時,強化財政資金保障約束,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條例》對付款期限和檢驗驗收提出了要求。明確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變相延長付款期限;規范了保證金的收取和結算,規定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明確遲延支付責任,并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對于如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條例》從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在規定時限內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或者公示。二是建立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三是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針對社會各方面高度關注、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通過源頭治理、適度監管引導、強化責任義務等措施,建立起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預防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法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