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近日由省生態環境廳正式印發,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符合條件的項目,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原則上在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決定。
告知承諾制是環評審批“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所謂的告知承諾制,是指環保部門將項目申請人擬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獲得批準應當具備的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承諾時限”“事中事后監管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作出符合申請條件的承諾,并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后,環保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通過后續行政監督檢查核實承諾的審批辦理方式。
本次《規程》明確了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具體流程。
據悉,《規程》適用于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一、《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二、《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試點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