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
陜西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強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決定》規定,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行為的,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平臺,依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決定對在疫情防控和公共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主動積極參加疫情救治的一線醫護人員,在職稱評定、崗位晉升和聘用時優先。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
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行為的,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平臺,依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