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5
日前,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重組辦法》),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等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標的資產財務資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也應認定為欺詐發行,從而將此前頗受爭議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造假正式納入欺詐發行范疇。
證監會表示,《重組辦法》自2019年10月修訂后再次進行制度調整,本次修訂是為落實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購重組等的最新要求,繼續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次修訂后的《重組辦法》根據新《證券法》對重組罰則體系相應理順,首先調整了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分類,同時大幅提高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擴大了違規主體的范圍。
根據新《證券法》第197條,《重組辦法》第54條、55條區分未按規定報送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報告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以及報送的報告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行為。
關于處罰力度,如未報送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原30萬~60萬元),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原30萬~60萬元)。
關于擴大違規主體范圍,《重組辦法》根據新《證券法》第197條首次明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組織、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信息披露違規的,對相關主體同樣追究法律責任,此舉將大大提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違法成本。
此外,對罰則的完善還包括明確規范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欺詐行為。《重組辦法》明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在其公告的有關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將依照新《證券法》第181條有關欺詐發行的規定予以處罰: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新《證券法》,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萬元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析人士表示,此舉將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違法成本,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此外,在新證券法上述重大修改背景下,本次證監會修訂重組辦法,配合打出組合拳最佳效果,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納入欺詐發行范疇的規定落到實處,為后續監管實踐提供了有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