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0
近日開幕的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新修改的草案對信息統一發布、數據統一管理、統一工作標準、監測網絡統一布局等作出進一步要求,并加大對監測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管與懲處。
結合初審意見、會后調研和網上征求社會意見,草案在一審基礎上作了修改。在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機制上,條例提出多個“統一”。就環境信息公開,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定期公開環境質量狀況等信息;就數據管理和共享,草案規定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共享機制,建設覆蓋全省、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平臺,并列入了部門間應提供相互監測數據支持的條款;按照機構改革精神,條例明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建立健全本省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體系;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優化布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并統籌管理監測網絡。
為提升監測數據的可靠性,草案對各類主體均強化監管與懲處。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條例對其資質條件及組成作出明確界定,如弄虛作假,可運用信用管理機制禁止或限制其承接政府機構業務。排污單位要保證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特別是重點排污單位要公開自行監測活動情況及數據,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草案還補充完善了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禁止性行為,強調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擾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草案還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強化了懲處,如果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同時,視情況撤銷資質認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