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設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構成犯罪,以及網絡支付等致用戶信息泄漏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入罪。
根據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解釋》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包括信息發布、搜索引擎、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以及利用信息網絡提供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解釋》根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不同情形,對其入罪標準作了明確:將“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細化為: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200個以上的;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2000個以上;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以上的等七種情形。而將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情形明確為: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0條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5000條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等八種情形。
此外,《解釋》還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客觀行為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入罪標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單位實施相關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相關網絡犯罪的職業禁止和禁止令適用規則都分別予以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在懲治嚴懲相關網絡犯罪方面,《解釋》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設置了比較低的入罪門檻。對于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的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網站,設立一個即可構成犯罪。同時,《解釋》針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也設置了比較低的入罪門檻,真正實現對網絡犯罪的全鏈條懲治。特別是《解釋》明確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動,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可以是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實現對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獨立入罪。
此外,在自由刑的基礎上《解釋》進一步加大了職業禁止和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規定可以對相關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職業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舊業”。 同時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犯罪分子得不償失,剝奪其再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