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0
10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
會議指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制定專門行政法規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是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公平競爭、增強市場活力和經濟內生動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會議通過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圍繞市場主體需求,聚焦轉變政府職能,將近年來“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并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確立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制度規范。
一是更大力度放權。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證照分離”,壓減企業開辦和注銷手續,各地要向社會公開企業開辦涉及的證照、辦稅、銀行開戶、接入電力等的辦理時限,超過時限的,辦理單位要公開說明理由。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進一步精簡行政許可和審批,對確需保留的許可、證明等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嚴控新設行政許可,凡要新設的,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審查論證和批準。
二是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三是加強市場主體保護。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嚴禁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對市場主體和經營者個人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平等享受國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維權援助等機制。
四是突出政務公開透明。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水電氣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若無法律法規等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相關違法違規和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公用企事業單位亂收費、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服務機構違法評比認證和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等,要依法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