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8
記者近日從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了解到,山東省《關于建立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開展聯合激勵和懲戒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正式印發。根據《細則》,山東省正式建立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對安全生產守信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效激勵,對失信行為實施有效懲戒。
《細則》指出,符合以下六種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將被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一是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三是3年內未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四是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現新發職業病病例。五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且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并有效運行。六是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凡是被納入“紅名單”的,可獲得減少執法檢查頻次、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申報有關資料可直接延期一個許可周期、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和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優先參與安全生產法規及規章和標準的制修訂等激勵措施。“紅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限屆滿前需重新提出申請。
《細則》提出,存在下述11種情形的任何一種,就將被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拒不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或雖已開展但未有效運行,且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性質惡劣的。
被納入“黑名單”的,相關監管部門將加大執法檢查頻次,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不定期開展抽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進行安全培訓;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據介紹,“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1年,有關法律法規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