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4
記者從湖南省住建廳房地產監管處獲悉,為加強全省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房地產行業實際,9月12日,《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經營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據了解,該《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9月30日止。
《辦法》所稱房地產市場經營主體嚴重失信名單(以下簡稱失信黑名單)管理,是指房地產主管部門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引發惡劣社會反響的房地產市場經營主體列入失信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的活動。
《辦法》所稱房地產市場經營主體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城內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地產中介等企業或機構及相關執(從)業人員。
捆綁銷售、變相加價、陰陽合同等都將進入失信黑名單
" 未及時履行法定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造成業主或使用人群體持續上訪的;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未按政府備案價格要求銷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條件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如捆綁車位、裝修)等方式,變相實行價外加價;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未標明房源銷售狀態、銷售價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包括未及時履行法定責任或合同義務,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造成業主或使用人群體持續上訪的;不履行法定責任或合同義務,嚴重損害業主或使用人權益,造成業主或使用人群體持續上訪的;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終止后,未按規定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經相關部門協調,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關資料的;在招投標活動中,有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的;擅自將一個物業服務區城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套取、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房地產中介企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買賣、租賃當事人,惡意克扣保證金和預定金的;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人隱瞞抵押、査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為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 陰陽合同" 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戶交易資金;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方式亂收費;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
此外,失信黑名單的對象還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相關責任人;其他應當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
失信黑名單公布有效期為2 年
《辦法》要求,各房地產主管部門作為認定主體,在認定失信黑名單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程序: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認定主體應當自到異議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出具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認定書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身份證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的機關名稱。當事人對刑事判決提起再審或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應當暫停認定。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逐級上報的原則,于每年5 月20 日和11 月20 日前將本地區認定的失信黑名單,通過" 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 匯總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并推送至國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原則上每半年公布一次或者視實際情況需要實時公布。
失信黑名單公布有效期為2 年,自公布之日起開始計算,原認定失信懲戒期限長于2 年的或生效的注律文書中處罰期限長于2 年的,從其規定。房地產市場經營主體在失信黑名單有效期限內如果發生新的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黑名單有效期限在原期限上延長1 年。
失信黑名單公布后,當事人認為認定的信息內容存在錯誤或失誤的,可以向認定主體提出書面更正和撤銷申請,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認定主體應當在受理申請5 個工作日內回復當事人,并將有關核實情況通過" 湖南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平臺" 及時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實行聯合懲戒,失信房企將限制取得房地產項目各類許可
《辦法》規定,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房地產市場經營主體,給予以下聯合懲戒措施:(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二)不列入各類免檢、免審事項范圍;(三)暫停其相關資質。備案登記的評審,對已取得資質證書、備案登記證書的,進行實地符合性審查,依法依規對其資質、備案登記作撤銷或降級處理;(四)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及管理服務的投標活動;(五)限制取得房地產項目開發規劃選址許可、施工許可、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等;(六)取消參加住建系統評先評優資格;(七)約談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入及相關責任人強制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八)禁止懲戒對象在法定期限內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九)依法對懲戒對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十)發現有新的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從重處罰;(十一)其他可以采取的懲戒措施。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嚴格把關。房地產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上一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及其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