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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冀州區電力用戶誠信和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04-20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部門:

  《冀州區電力用戶誠信和失信行為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冀州區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冀州區電力用戶誠信和失信行為管理辦法

  為深入推進我區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鼓勵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運行規〔2018〕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責分工

  冀州區行政審批局牽頭負責全區涉電用戶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信用信息的歸集、發布工作。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電力用戶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對涉電用戶做出的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決定及時向區行政審批局反饋。國網衡水市冀州區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負責涉電用戶信用檔案管理、信用信息報送、信用信息發布等工作,負責跟蹤監測實施效果,并定期向行政審批局反饋。

  二、誠信和失信用電行為認定標準

  (一)誠信用電行為的評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信用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和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用電人(以下簡稱其他用電人)各等級誠信用電行為判定標準為:

  1.交費截止日期以內交納電費;

  2.未發生其他失信用電行為。

  (二)失信用電行為的評定標準

  1.企業法人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1)拖欠電費1個月及以上3個月以內;

  (2)一年內發生3次及以上5次以下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

  (3)竊電行為被查處后不配合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且超過10個工作日不配合處理,不繳納相關費用的用戶;

  (4)違約用電行為被查處后不配合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且超過15個工作日不配合處理,不繳納相關費用的用戶;

  (5)最近12個月內竊電或違約用電行為次數達到2次及以上的用戶;

  (6)一年內發生3次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

  (7)由于用戶人為原因一年內造成2次計量裝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補繳電費;

  (8)故意破壞電力設施,經勸解在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以內主動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9)歪曲用電量事實或用電行為,企圖通過惡意投訴取得不正當利益;

  (10)高危及重要用戶用電安全隱患拒絕整改或未按規定期限整改;

  (11)妨礙電網建設改造工程施工,勸阻后未造成損失且能積極改正的;

  (12)存在威脅電網安全行為,經安全講解后,能在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以內消除威脅行為的。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1)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為;

  (2)惡意拖欠電費達到3個月及以上;

  (3)一年內發生5次及以上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

  (4)竊電行為被查處后據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且超過15個工作日不配合處理,不繳納相關費用的用戶;

  (5)違約用電行為被查處后據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且超過20個工作日不配合處理,不繳納相關費用的用戶;

  (6)最近12個月內竊電或違約用電行為次數達到3次及以上的用戶;

  (7)一年內發生4次及以上未及時整改用電安全隱患;

  (8)由于用戶人為原因一年內造成3次及以上計量裝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補繳電費;

  (9)故意破壞電力設施,經勸解10個工作日及以上仍未主動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10)拒不依法履行有序用電方案的行為;

  (11)高危及重要用戶用電安全隱患拒絕整改或書面通知兩次以上仍未按規定期限整改;

  (12)阻撓電網建設改造工程施工,經勸阻后仍阻撓施工的,影響施工工期的;

  (13)存在威脅電網安全行為,接到安全告知后,超過10個工作日仍未消除威脅行為的。

  2.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1)拖欠電費1個月及以上3個月以內;

  (2)一年內發生3次及以上至5次以下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

  (3)竊電行為被查處后據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且超過10個工作日不配合處理,不繳納相關費用的用戶;

  (4)違約用電行為被查處后據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且超過15個工作日不配合處理,不繳納相關費用的用戶;

  (5)最近12個月內竊電或違約用電行為次數達到2次及以上的用戶;

  (6)發生計量裝置故障超過10個工作日拒不補繳電費;

  (7)故意破壞電力設施,經勸解在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以內主動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8)歪曲用電量事實或用電行為,企圖通過惡意投訴取得不正當利益;

  (9)妨礙電網建設改造工程施工,勸阻后未造成損失且能積極改正的;

  (10)存在威脅電網安全行為,經安全講解后,能在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以內消除威脅行為的。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1)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為;

  (2)拖欠電費3個月及以上;

  (3)一年內發生5次及以上未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電費;

  (4)竊電行為被查處后據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且超過15個工作日不配合處理,不繳納相關費用的用戶;

  (5)違約用電行為被查處后據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且超過20個工作日不配合處理,不繳納相關費用的用戶;

  (6)最近12個月內竊電或違約用電行為次數達到3次及以上的用戶;

  (7)故意破壞電力設施,經勸解在10個工作日及以上仍未主動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8)阻撓電網建設改造工程施工,經勸阻后仍阻撓施工的,影響施工工期的;

  (9)存在威脅電網安全行為,經安全講解后,超過10個工作日仍未消除威脅行為的。

  因盜竊電、故意破壞電力設施、擾亂供電企業秩序等違法行為受到公安部門行政拘留處罰的,直接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受到法院管制、拘役及以上刑事處罰的,直接列入“黑名單”。

  三、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一)守信激勵措施

  加強對用電守信主體的獎勵、激勵,用電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優先受理用電業務;

  (2)提供用戶經理上門服務;

  (3)電力故障報修,享有優先的快速服務;

  (4)提供用電信息咨詢及合理的用電解決方案;

  (二)失信懲戒措施

  加強對用電失信行為主體的約束與懲戒,對有用電失信行為的,除依法依規采取中斷供電、收取違約金和違約使用電費、責令整改、消除影響、要求賠償損失等措施外,還應進行如下懲戒:

  1.限制辦理用電業務(按區供電公司要求進行整改必須辦理的相關業務除外),已經受理的應予以暫停或中止,待信用修復后再恢復辦理;

  2.要求提供能按約履行合同、協議的有效擔保;

  3.要求進行整改,未整改前不得恢復供電;

  4.修改失信用戶的電費結算方式為分次劃撥或購電交費;

  5.增加用電檢查巡查頻次,限制其用電負荷;

  6.將失信行為列入失信黑名單,向區行政審批局報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四、信用修復

  1.一般用電失信行為的有效期為1年,嚴重用電失信行為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從該等級失信行為認定的次月起算。

  2.企業法人、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失信行為在一定期限內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3.一般失信行為人認定有效期限結束后,即可進行信用修復,由失信人向供電公司提出申請,供電公司自接到申請后對用戶信用重新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修正用戶信用檔案,將信用變更信息并報送行政審批局。

  4.嚴重失信行為人在失信有效期限結束后滿6個月,未發生失信行為的,方可進行信用修復。經失信人申請,區供電公司審核通過后根據實際情況修復用戶信用檔案,并將信用變更信息報送行政審批局。

  5.有過信用修復記錄的,再次發生一般失信行為的,有效期延長12個月;再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有效期延長24個月,并在新的有效期內不得信用修復。

  6.信用修復后,失信懲戒即刻終止。

  五、異議信息處理

  失信人對相關征信信息有異議的,區供電公司需對其異議信息進行核實。核實完畢后,確有必要更正的,自接到異議后5個工作日之內更正,并報送給行政審批局,完成信用數據變更,同時告知異議提出人;若無須更正或者無法核實的,可以對異議信息不作修改,但應當告知異議提出人。

  六、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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