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6〕33號)和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精神,鑒于當前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經研究決定,凡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個人隱瞞病史、行蹤、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等真實信息和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將對其隱瞞、逃避行為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1.對隱瞞、逃避行為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將隱瞞、逃避行為人員列入黑名單,2月20日之前推送至贛州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布一期。
2.隱瞞、逃避行為人員為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追責一起,從嚴從重處理,并通報曝光。
3.限制隱瞞、逃避行為人參加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國有土地出讓等活動。
4.在實施投資、稅收等優惠性政策時,要查詢相關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隱瞞、逃避行為人,對其享受該政策時審慎性參考。
5.將以隱瞞、逃避行為人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在行政許可、年檢驗證等工作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6.限制隱瞞、逃避行為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向任免機關或單位提出其不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7.限制隱瞞、逃避行為人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8.協調市區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隱瞞、逃避行為人信息。
9.對隱瞞、逃避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的人,兩年內限制招錄(聘)為區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0.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班子成員為隱瞞、逃避行為人的,單位年度平安建設(綜治考核)不得評為先進,且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取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個人不得參加評先評優和道德模范評選,已獲得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11.隱瞞、逃避行為人是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依法依規終止或撤銷其資格;不是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則在推選推薦其擔任時,依法依規給予限制。
12.國家和省、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贛州市章貢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13日